《珠海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2-01-10 09:33:44浏览次数:865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规定》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随着我市城市能级量级快速提升,城市人口、功能和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广泛应用,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大量涌现,一些安全监管顽症尚未消除,而新矛盾新问题正不断暴露出来,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尤其2021年7月,我市连续发生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和金湾区“7·25”珠机城轨金海大桥施工段箱梁垮塌较大事故,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总结我市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遏制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及《安全生产法》新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安法”)的修改背景与最新规定要求,制定《珠海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规定》出台的意义
《规定》全面系统地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内容,明晰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体系及内容,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书”,便于生产经营单位简明易懂地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体抓好落实,促进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真正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有利于激发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促进全市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八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
《规定》在“新安法”的基础上,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包括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以及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等六大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容。
(二)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规定》结合“新安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内涵,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11项内容以及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要求,层层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同时,为落实珠字[2018]10号文提出的探索设立安全总监意见,《规定》在《安全生产法》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框架下提倡增设安全总监制度,明确了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
(三)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规定》除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落实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投保安全责任保险外,明确了对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保险费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下浮动费率档次。
(四)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体系
《规定》细化了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上岗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每年再培训时间,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培训时间、每年再培训时间,规定了安全生产教育的主要内容、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上岗等要求,明确了安全考核不得收费。
(五)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一线三排”工作机制,采取相应措施,排查、辨识、分析、确认、控制、消除或降低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清单,对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区域或岗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及时制定措施,明确责任部门、人员,并定期开展风险管控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明确了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排查治理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住宅小区等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咨询机制。
(六)规范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管理
针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以及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以及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的特殊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完善了发包、出租、委托项目的安全管理;提高了对危险作业的管理要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危险作业时,除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以外,还应当编制作业方案,确认现场作业条件和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等,确保作业安全。
(七)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责任
《规定》具体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管理责任:规定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及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要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明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频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要立即组织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履行事故报告相应义务。
(八)界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范围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由于所从事行业的特殊性,应当比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更多、更严格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依据“新安法”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界定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