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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1-22 17:27:56浏览次数:673来源:市财政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整合优化实施方案》(珠府办函〔2023〕39号)相关要求,明确要制定珠海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建立我市政府投资基金统一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引导和促进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行。目前,上级部门已出台相关制度文件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风险控制、终止和退出等作出统一规定,财政部于2015年印发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省财政厅于2016年印发了《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但我市尚未出台相关制度。

二、制定依据

(一)《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二)《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

(三)《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

三、主要内容

《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共分九章53条组成,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第三章是投资基金的设立,第四章是运作和风险控制,第五章是终止、退出和激励机制,第六章是预算管理,第七章是资产管理,第八章是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九章是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明确制定依据、实施范围、名词释义、运作原则等。

(二)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包括第六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明确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专业顾问组、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社会出资人等各方职责。

(三)第三章“投资基金的设立”包括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主要明确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的流程、支持领域、基金实体形式、设立必需事项、及投资基金设立的要求。

(四)第四章“运作和风险控制”包括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投资基金返投倍数为1.2倍,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资基金投资比例的限制,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明确运作原则及禁止事项,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遴选受托管理机构及托管银行的条件,第二十九条明确管理费计提标准。

(五)第五章“终止、退出和激励机制”包括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主要规定投资基金终止、提前退出及退出条件,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明确投资基金对子基金、天使类项目、人才创新创业类等早期项目的让利机制和程序。

(六)第六章“预算管理”包括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主要规定财政部门将投资基金出资纳入预算、出资、账务核算等方面的要求。

(七)第七章“资产管理”包括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主要规定投资基金形成资产的核算管理。

(八)第八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包括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主要规定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监督检查、报告报备、检查结果整改等方面的内容。

(九)第九章“附则”包括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三条。已设立的投资基金按照原管理办法实施,原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参考本办法执行。各区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意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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