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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重新印发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解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层级: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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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与认定管理,2020年12月,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五年。《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认定管理、构建多层次创业孵化体系、提升创业孵化服务质量、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持续推动全市创业孵化基地良性发展,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大力拓展就业创业新空间,决定继续实施《办法》,并按规定以“《关于重新印发<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名称印发,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

(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工作的意见(珠府〔2015〕71号)

(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35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16号)

(五)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珠府办〔2023〕8号)

(六)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23号)

三、主要目标任务

规范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标准和程序,构建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在内的多层次创业孵化体系,提升创业孵化服务质量,形成孵化规模效应,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目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正文、附件两大部分。《办法》正文共分五个章节,分别为:总则、认定条件和程序、基地管理、政策扶持和附则共五章。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目的、基地定义、建设主体、主管部门等。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详细规定了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需满足的三大类条件及认定流程,包括材料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公示与授牌等环节。第三章“基地管理”,明确了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动态管理机制,包括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复评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第四章“政策扶持”,明确了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各项扶持政策,如建设扶持经费和复评奖励机制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第五章“附则”,明确《办法》解释部门及实施期限、认定规则、惩戒措施等。

《办法》附件为《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书》,其中包括申报书填报说明、申报书参考提纲、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情况表、基地服务团队人员情况表、创业导师情况表、引入或战略合作的服务机构情况表、开展各类创业服务活动情况表、协助办理人社部门创业类补贴情况表、在孵创业实体情况表、孵化成功情况表、基地获得社会荣誉情况表等方面的内容,为申报单位提供了具体的申报材料格式范本和填报指引,明确了在申报认定和参与复评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五、政策成效

《办法》自2020年12月实施后,共计开展5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复评)工作,共有14家创业孵化基地申报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经评审新增珠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8家;共有45家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参加复评,24家次基地复评结果为“合格”,15家次基地复评结果为“优秀”。目前全市共有1家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5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含广东省区域性(特色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22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逐步构建了以广东珠海公共创业孵化(实训)基地为核心,以珠海高校、社会资本投资的创业孵化载体为延伸的“一核两翼”创业孵化生态格局,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办法》不仅促进了创业孵化载体“量”的增长,同时促进了创业孵化载体“质”的提升,特别是在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方面,形成了特色鲜明、富有成效的服务模式,为珠海积累创新创业力量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属于延长实施期限的政策,主体内容基本无差异。为保障与国家、省的最新政策有效衔接,原制定依据粤人社发〔2015〕166号文、珠府〔2015〕71号文、珠府〔2020〕35号文,现补充援引粤府办〔2022〕16号文、珠府办〔2023〕8号文、粤人社规〔2025〕23号文作为延期政策依据,文件日期相应顺延,其余条款保持不变,重新发布实施,有效期五年。

七、解读单位和电话

解读单位: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56-212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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