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十问十答
时间:2020-09-03 10:00:25浏览次数:1147来源: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若干措施》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有效期多长?
市工信局于2020年8月28日日印发《珠海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珠府函﹝2020﹞171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政策包含四个方面措施,分别从支持研发创新、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企业引进和培育、完善产业发展环境四个方面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若干措施》的目标和任务是什么?
为优化珠海市生物医药发展产业环境,聚焦生物医药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强化创新引领,优化产业结构,着力提升生物医药科技和产业竞争力,培育千亿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根据《珠海市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制定本措施。
三、《若干措施》适用于哪些企业?
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关系在珠海市范围内,从事创新化学药及生物制品(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等)、新一代生物技术、中高端医疗器械、现代中医药、营养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医药健康领域的研发、生产、园区运营等企业或机构(简称生物医药企业)。
四、《若干措施》如何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研发创新?
《若干措施》第二章第3条—第7条,从鼓励新药研发、中高端医疗器械研发、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高端制剂研发和鼓励国际认证等5个方面予以支持。
一是鼓励新药研发。对自主研发并承诺在我市产业化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注册地、生产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均在我市),化学药品1-2类、生物制品(按药品管理的诊断试剂除外,下同)、中药(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下同),根据研发各阶段成果给予奖励。
1.临床前研究奖励。进入 I、II、III 期临床试验阶段,视企业实际研发投入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进入临床下一试验阶段时拨付上一阶段奖励。
2.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补助。新启动临床研究的新药项目,购买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的,按照最高不超过责任险保费的50%予以补助。
3.对委托无投资关系的CRO/CDMO机构开展研发服务的,按合同金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4.对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按药品注册分类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5.单个企业每年新药研发相关资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
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的分类及界定规则,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注册分类标准适时调整。
二是支持中高端医疗器械研发。对自主研发并实现本地化生产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研发给予奖励。
1.对新取得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证书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对新取得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证书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3.单个企业每年医疗器械相关资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三是支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获批仿制药注册批文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每品种予以最高40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四是支持高端试剂研发。对国家重点发展高端制剂(包括纳米粒、微球、脂质体、控释、缓释等剂型)在珠海产业化的,单品种首个批文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五是鼓励国际认证。对新取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等机构注册认证,在我市产业化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已实现相应国家出口的,每个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500万元。
五、《若干措施》在对公共服务平台上有什么激励措施吗?
《若干措施》第三章提出3条措施支持构建产业支撑服务体系:
一是对新建的公共服务平台,对初次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 万元的奖励;对省科技主管部门初次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150 万元奖励。对获省科技主管部门初次认定为省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获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初次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奖励500万元。对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奖励500万元,升级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再奖励500万元。
二是对已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上一年度对外科技合作、技术交易,以及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三是对在我市建设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药物(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省级和国家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研究型医院,年度完成的新药、创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达到5项以上的,予以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若干措施》对生物医药重点项目有哪些激励措施?
《若干措施》第四章第11条—12条,提出两项措施:
一是支持项目落户及增资。对新成立的生产制造类生物医药项目,在项目投产前年度实缴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每1000 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原有或新成立已投产的生产制造类生物医药项目,年度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未分配利润转增出资或已分配未支付转增出资)每 1000 万美元或1 亿元人民币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最高1亿元。
二是支持药械产业化。在我市取得药品注册批件,或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我市产业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的2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七、《若干措施》对生物医药重点企业有什么激励措施?
《若干措施》第四章第13—15条,提出三项措施:
一是支持企业实施MAH制度。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本市生物医药企业(与本研发服务机构无投资关系)提供生产服务的,对承担委托生产任务的企业分品种予以资助,每个品种最高可达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可达100万元。
二是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列入年度珠海市医药健康制造业十强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医药健康制造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其中,不超过30%的奖励资金可由企业用于对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创新人才等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奖励。
三是支持企业培育单一大品种。对单品种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八、《若干措施》在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方面做了哪些提升?
《若干措施》第五章完善产业发展环境第17-20条,提出4条措施:
一是鼓励专业园区提升。对评为广东省生物医药培育园区的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对园区运营机构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升级为广东省生物医药示范园区的,再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是推广自主创新产品。支持我市生物医药企业创新产品优先纳入医保目录,鼓励本地医疗机构优先使用。
三是出口信用保费补贴。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扩展海外市场。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生物医药企业,在省级保费扶持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扶持,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四是支持通关便利化。对于生物医药相关单位进出口用于科研、临床研究或生产用品的试剂、仪器设备、生物样品、对照品等,在满足国家监管规定的条件下,海关给予通关便利。
九、《若干措施》相关资金项目如何申报?
相关资金项目由各措施实施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具体的项目申报条件、要求、受理时间、方式、程序、资金支持标准等以各措施实施部门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十、《若干措施》由什么部门负责解释?
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各措施实施部门(市科技创新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拱北海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