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以拆分牌照作为注册公司资质的,如何折算?
答:拆分牌照作为注册公司资质的,原50年的拆分牌照3副可折合为1副、原30年的拆分牌照2副可折合为1副。
二、申请出租汽车经营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出租汽车企业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含机构或人员)的文件;
(5)营运牌照及相对应的车辆营运证、行驶证;
(6)已骋或拟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专业资格证、驾驶员服务监督卡;
(7)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8)工商营业执照。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1)每季度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驾驶员营运任务与上交营运收入等数据,并依法缴纳规费和税费;
(2)统一使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出租汽车委托经营合同、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
(3)按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交通强制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4)履行营运牌照拆分或政府合同承诺或约定;
(5)落实安全生产“一体系三平台”隐患排查报告制度。
四、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履行哪些职责?
答: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监督会员单位遵守行业规范情况,并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行业经营状况公示制度,及时通报包括承包方式的承包费标准以及直接经营方式驾驶员营运任务与需上交营运收入情况,供营运牌照持有人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参考;
(2)参与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3)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事务,负责每年组织行业经济分析。
五、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哪些方面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
答: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管理。
(1)加强对驾驶员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
(2)建立和健全驾驶员考核与招聘、安全驾驶与责任事故、经营行为信用等资料档案;
(3)组织驾驶员参加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政策法规有关培训教育规定学时,提高驾驶员综合服务质素;
(4)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着装;
(5)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机动出租汽车驾驶员,确保出租汽车驾驶员每月休息不少于4天。同时要合理安排机动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营运天数,以保证其正常收入。
六、如何加强出租汽车车容车貌、设施设备管理?
答:加强对营运车辆管理,确保车容整洁美观、车况技术良好,营运设施设备运作正常。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行驶、车辆维修、车辆事故等资料。
严格执行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制度,车辆回场检、清洗和消毒每月不少于2次。
七、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哪些经营资料?
答: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规定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营运资料、安全统计报表。具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单车经营数据、交通责任事故、违章经营、服务质量等情况。
八、出租汽车经营者如何处理乘客的投诉?
答: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制度,按规定处理投诉。
(1)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
(2)对乘客在出租汽车内遗失物的求助或投诉,应在24小时内联系当班驾驶员,及时妥善处理;
(3)驾驶员在营运过程被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立案后,所在企业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陪同当事人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受处理;
(4)对直接受理或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办的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九、出租汽车经营者有哪些情形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答: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有严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2)疏于安全生产管理,致使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2宗(含2宗)以上且一次死亡1人(含1人)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的;
(2)一个月内,经营者违章率超过15%的;
(4)发生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哪些情形不予办理出租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手续?
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被通报或责令限期整改期间的出租汽车经营者,不予办理出租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