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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29 09:22:40浏览次数:1484来源:市科技创新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制定背景

2018年6月12日,原珠海市科工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珠海市科技创新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科工信〔2018〕67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施行以来,通过认定奖励、运行补助、条件建设等方式对省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检测机构、公共技术平台等给予支持,有效推动全市相关创新平台数量快速增长,持续提升珠海科技创新平台实力和产业公共服务水平。同时,由于机构改革、平台建设需求调整以及上级政策修订等原因,原办法在平台支持范围、认定条件、支持方式以及平台全过程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一定不足,亟需修订完善。

鉴于原办法已于2023年6月到期,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动《关于坚持“产业第一”加快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珠委办字〔2022〕21号)落地见效,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统筹和规范管理,夯实科技创新平台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服务能力,市科技创新局制定了《珠海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

(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

(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50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21〕62号)

(五)《广东省实验室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粤科实字〔2022〕120号)

(六)《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2〕10号)。

(七)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配套支持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大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3〕3号)

(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2号)

(九)《关于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2〕7号)

(十)《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年5月26日第二次修订)

(十一)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坚持“产业第一”加快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若干试行措施及考评方案的通知(珠委办字〔2022〕21号 )

(十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珠府〔2020〕1号)

(十三)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珠府办函〔2020〕1号)

(十四)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珠科创〔2020〕54号)。

三、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八章三十一条,分别是“总则”“职责分工”“资质认定与奖励”“公共技术服务补助”“项目评审”“管理与监督”“监测与评估”“附则”部分。

(一)第一章是“总则”,包括第一条到第四条。阐述了新办法的制定依据、支持对象、支持方式、执行原则等内容。支持对象分为两类:一是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资质,且落地珠海的各类创新平台,主要包括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各级重点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广东省和珠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二是市、区支持建设的产业公共技术平台,主要包括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和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方式有专项资金支持、资质认定奖励、公共技术服务补助、条件建设补助、运行补助等方式;执行原则有“免申即享”“达标即准”以及“竞争择优”等。

(二)第二章是“职责分工”,包括第五条到第七条。阐述市科技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功能区)的职责任务。明确规定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全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和下达;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配合市科技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鼓励各区(功能区)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科技创新平台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平台建设运行、科研项目立项、人才住房配套、子女入学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第三章是“资质认定与奖励”,包括第八条到第十二条。针对全国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珠海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五种平台类型,详述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资质认定的支持范围、标准及方式,并对申报条件提出具体要求。

(四)第四章是“公共技术服务补助”,包括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详述公共技术服务补助的支持范围、标准及方式,具体包括:对新型研发机构对外提供研发类公共技术服务进行奖励;对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从服务供给方和使用方两个角度,鼓励各区(功能区)分别给予建设补助、服务奖励和使用补贴。

(五)第五章是“项目评审”,包括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一是省级以上平台资质认定奖励。对于全国、省重点实验室,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省新型研发机构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资质认定奖励,按照“免申即享”原则,由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平台进行资质核查和实地考察,提出拟奖励的科技创新平台名单并进行公示。二是市级平台资质认定及公共技术服务补助申报。对于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等平台的资质认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的公共技术服务补助,按照单位申报、属地推荐、形式审查、综合审查、结果公示、报请审批的评审流程进行申报。

(六)第六章是“管理与监督”,包括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三条。围绕全市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与监督全过程,从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开放共享、知识产权管理、变更事项报告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和科研诚信管理等方面确保新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七)第七章是“监测与评估”,包括第二十四条到第二十六条。运行监测方面,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科技创新平台开展运行监测和数据分析;平台依托单位按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运行报告和当年工作计划,作为运行监测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估方面,市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格有效期满的平台按认定时间分类开展考核评估工作,考评结果作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后续支持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在撤销资格方面,规定了撤销科技创新平台资格的六种情况。

(八)第八章是“附则”,包括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一条。明确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施行时间以及有效期等其他内容。

四、主要特点

(一)聚焦产业需求,统筹布局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坚持“聚焦产业、服务创新、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总体思路,加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统筹优化和系统布局,形成覆盖科学研究创新、产业技术研发、科技公共服务的“全链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格局,为我市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打造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新引擎提供重要支撑。

(二)注重分类施策,财政引导撬动多元投入。为提高政策实效性,避免简单提高财政投入,新办法在衔接我市既有政策基础上,更加注重分类建设、分类支持和市区联动。在支持方式上,对各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主要给予资质认定奖励;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资质认定奖励和研发公共技术服务补助;对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所在区给予建设补贴和服务补助。在支持机制上,建立市、区联动的财政投入支持机制:一是市、区联动对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给予初次认定奖励,并对新型研发机构研发公共技术服务进行补助;二是鼓励各区(功能区)对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等市级平台给予初次认定奖励,重点支持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以及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平台考核评估结果,对相关平台建设运行、科研项目立项、人才住房配套、子女入学保障等给予支持。

(三)优化管理流程,发挥监测评估“指挥棒”作用。在政策导向上,由主要支持平台建设转变为建好、用好和管好平台并重,针对不同平台的特点建立差异化的考评体系,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支持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用”“以评促管”。在执行原则上,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平台的项目评审流程,按“达标即准”原则,对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资质认定;按“免申即享”原则,给予省级以上平台资质认定奖励;按“竞争择优”原则,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研发公共技术服务补助。在管理分工上,建立跨层级、多主体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全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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