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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政策解读

解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层级: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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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6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政策掌握,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定位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强调“小户型、低租金、职住平衡”,推动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协同发力。随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实施路径,要求各地市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为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促进我市企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和职住平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8月联合出台《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

2025年8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住房”。同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鼓励收购存量商品房重点用于保障性住房等”。随后召开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也明确要求“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对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兜底保障,因城施策、因地制宜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城镇工薪群体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根据国家政策导向,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重点群体的重要保障方式,对持续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市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鉴于《通知(试行)》已到期,为延续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支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充分借鉴了广州、深圳、佛山和中山等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并广泛征求意见,在《通知(试行)》条款基础上修订完善形成了《通知》。

《通知》的制定,旨在将国家和省级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精神落到实处,通过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积极性,有效缓解政府财政资金压力,进一步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供给渠道,进而推动我市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和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工作目标。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

(三)《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函〔2021〕131号)

三、目标任务

《通知》旨在系统贯彻国家和省级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市场活力、强化政策协同,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体系。通过调动企事业单位投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供给渠道,有效缓解政府财政资金压力。《通知》通过明确工作原则、规范规划建设标准、优化项目申报机制、强化运营监管体系等系统性措施,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规模稳步增长、居住品质持续提升,为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四、主要内容

《通知》学习借鉴了上海、深圳、杭州等地市相关支持政策,全文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规划建设要求、申报流程、运营监督管理、保障措施、其他事项七部分内容。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通知》明确定义了政策适用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且用地性质为住宅、商业、办公等国有建设用地,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符合土地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自行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是《通知》明确了基本原则,包括科学规划,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允许项目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市场主导,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属地认定,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应遵守有关规定,整体确权,只租不售,坚决防止“以租代售”,出租人、承租人、房源、合同等信息均应纳入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统筹监管。

三是《通知》明确了项目的规划建设要求,包括项目权属合法、规划管理、申报主体、户型面积、配套设施、技术标准、环保要求、建设监管、物业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四是《通知》明确了项目的申报流程指引,申报主体应提前全面调查摸清建设的可行性以及职工住房需求情况后,按以下程序组织正式申报:申报主体持项目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属地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查,审核通过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认定书,申报主体持认定书按规定向属地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按规定开工建设并完成施工验收。

五是《通知》明确了项目的运营监督管理要求,包括项目建成后首次出租的,应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并在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办理相关项目备案登记;项目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在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注册并实名认证,将所有出租房源的房屋信息等如实录入;项目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项目申报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项目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与租住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和租金管理要求;项目运营监管和违规违法处理等内容。

六是《通知》明确了政策的保障措施,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照职能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全过程管控工作,并精简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五、有利举措

(一)拓宽土地使用路径。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且用地性质为住宅、商业、办公等国有建设用地,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符合土地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自行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简化用地性质变更程序。允许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出让土地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切实降低建设成本。

(三)明确建设主体与合作模式。支持企事业单位作为实施主体,自主建设运营,或与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合作开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项目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优化户型结构与配套设施。项目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5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不低于50%;可根据实际需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原则上不高于地上计容总建筑规模的10%。

(五)强化技术标准与质量安全。项目须符合国家及省、市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环保等技术规范;供水、供电、供气系统按新建住宅标准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六)建立高效审批认定机制。实行区级联合会审制度,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属地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联合审查;从项目申请到核发认定书,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并鼓励各区(功能区)进一步压缩时限,开辟“绿色通道”。

(七)加强政策支持与全程监管。项目整体确权、只租不售,严禁分割转让、抵押或“以租代售”;纳入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统一监管,租金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水平;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财税、金融及民用水电气价格等支持政策。

(八)落实属地责任与协同推进。各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负主体责任,统筹推进项目审批、规划建设与后续监管,确保项目规范运行、风险可控、可持续发展。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适用范围调整

《通知(试行)》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且用地性质为住宅、商业、办公、工业(一级控制线外)、仓储物流(一级控制线外)等国有建设用地,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符合土地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自行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相关配套设施”。

《通知》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且用地性质为住宅、商业、办公等国有建设用地,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符合土地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自行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规划建设要求调整

《通知(试行)》规定“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及周边配套情况测算,可按需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向所在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建筑规模原则上不高于地上计容总建筑规模的10%。”

《通知》调整为“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时,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及周边配套情况测算,按需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并向属地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申请,建筑规模原则上不高于地上计容总建筑规模的10%。项目涉及规划调整的,应在规划调整时一并研究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情况;项目不涉及规划调整的,应在项目审核认定阶段,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属地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查时明确项目配套规模。”

(三)环境调查要求调整

《通知(试行)》要求“项目应按规定开展用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避开噪音污染、有毒危害、易燃易爆等区域,避开恶臭异味、污水集中处理、喷涂中心等环保基础设施(含规划建设项目),项目应具备环境可行性。”

《通知》调整为“项目地块应视情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开发利用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避开噪音污染、有毒危害、易燃易爆等区域,避开恶臭异味、污水集中处理、喷涂中心等环保基础设施(含规划建设项目),项目应具备环境可行性。”

(四)监督管理规定调整

《通知》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更为严格,新增了针对性的处罚措施,规定“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建设、将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及新增违建行为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移送相关执法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注销(撤销)认定书,同步报送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产权人和运营管理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责令退回已收到的财政奖补资金,并视认定书有效性严格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等予以处理;逾期未改正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解读单位和电话

解读单位: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56-2660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