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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保税区科技创新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06-03 16:57:15浏览次数:917来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层级:区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修订背景

为继续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科技创新促进我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打造成保税产业智创高地、珠江口西岸产业对接港澳核心区,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近期区统筹发展局组织编制了《珠海保税区科技创新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本次《实施意见》编制工作是在总结我区现有政策存在的问题、考虑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和目标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修订的目标如下:

(一)目标导向原则。为了做到精准扶持,本次政策措施编制原则上与经济指标相结合,加快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将相关指标和投入作为企业补贴的重要考核标准,坚持“有贡献才有奖励,有投入才有补贴”。

(二)重点突出原则。一是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资助,加强对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等重点项目的补贴力度,鼓励企业建设、完善科技创新主体。二是新增支持企业新业态、工业互联网、“上云上平台”发展的政策,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三是全面减少“撒胡椒面”政策,集中力量办大事。

(三)限制自由裁量权原则。进一步刚性、明确项目的资助标准,原则上减少区级认定、专家评审、打分评定等项目,补贴金额直接与企业的投入、产值等贡献挂钩;对上级部门认定的资助、荣誉,给予配套资助。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六个章节,共十九个条款。第二章至第五章为本办法的核心条款,分别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培育科技创新主体发展”、“促进企业研发创新能力提升”和“加强企业信息能力的提升与运用”等四个方向,全方位支撑保税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一章“总则及适用范围”,规定了政策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附则”,规定了政策申报流程、补助资金支持方式、有效期、解释权等事项。具体内容解析如下:

(一)第一章为“总则及适用范围”,对本政策制定的出发点、目的、适用的主体、资金安排作出详细的说明。

(二)第二章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调整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力度。

1.企业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奖励政策保持不变。原政策、新政策都对当年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区财政奖励20万元。

2.改革企业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奖励30万元,与原政策奖励力度一致;对当年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原政策进行大幅改革,一改原政策单一级别的奖励方式,新政策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和研发费用投入的规模,按不同级次给予30到100万元的奖补,重点扶持创新能力强,服务水平高,具有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如下:

1)对认定年度为规模以上企业且认定年度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奖励100万元;

2)对认定年度为规模以上企业但认定年度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未超过1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奖励70万元;

3)对认定年度不属于规模以上企业但认定年度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奖励70万元;

4)对认定年度不属于规模以上企业但认定年度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奖励50万元。

园区企业获得区统筹发展局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初步核实意见表,且当年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不满足以上(1)(2)(3)(4所述条件的企业区财政奖励30万元。

企业既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又获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区财政奖励额度不重复叠加,对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中已有区财政资助的部分将相应扣除。

3.明确细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的区级配套扶持。新政策明确清晰划分配套扶持比例和奖励上限,获批国家、省、市无偿资助类项目给予区级配套扶持,对上级部门明确区级配套比例的项目,按相关规定予以配套扶持;对上级部门未明确区级配套比例的项目,按区级制定的标准予以扶持。标准如下:

1)对国家资助额度最高给予100%的项目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省级资助额度最高给予70%的项目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市级资助额度最高给予50%的项目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给予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最多可申请2个项目配套扶持,合计可获得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 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的奖励力度有所下降。企业每认定1件高新技术产品,区财政资助由原来3000元下降到1000元,每年度单个企业最多可奖励20件高新技术产品。

(三)第三章为“培育科技创新主体发展”,围绕科技创新平台、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设置扶持措施。

1.细化科技创新平台的奖励,其中加大实验室奖励力度,新增公共平台的奖励政策。一是对新型研发机构奖励力度与原政策一致。对初次通过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区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扶持资金,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同一级次的新型研发机构扶持资金。二是加大对初次获得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的奖励力度,区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扶持资金,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同一级次的重点实验室扶持资金,相对于原政策的奖励大幅提升。三是新增对公共平台的奖励,对初次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运行补助资金的公共平台,区财政给予50万元的扶持资金,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2.加大对研发机构的奖励。一是区级财政资金提高对企业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标准,由原来的50-150万不等,提高到50-200万不等。二是企业已拥有同一级次的工程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资质,则每新增一个奖励力度加大,由原来的10-30万不等,提高到10-40万不等。

3.新增对院士工作站的奖励。对首次通过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院士工作站按市级资助额度最高给予70%的项目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首次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院士工作站按市级资助额度最高给予50%的项目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家建站单位只能以省级或市级院士工作站名义享受一次建站经费资助。

(四)第四章为“促进企业研发创新能力提升”。围绕研发费用、知识产权设置扶持措施。一是明确研发费用奖补比例,规定:对税务部门核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最高15%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度最高补助300万元。二是对知识产权企业规范建设要求有所提高,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贯标认证的企业,且获得认证后6个月内发明专利申请量由原来的2件提升到3件及以上的,区财政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三是对于申报知识产权的企业奖励政策有所下降,新政策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区财政每件给予7000元的扶持资金,但不与市级政策重叠执行。

(五)第五章为“加强企业信息能力的提升与运用”,围绕着两化融合、新兴业态发展、工业互联网设置扶持政策,该节新增内容较多,可重点关注。一是保留两化融合原有政策,删除了对完成两化融合评估诊断和对标引导工作的企业的1000元奖励。二是新增对新兴业态发展的支持政策。支持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区财政按照市级资助额度最高给予50%的项目配套扶持,每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是新增工业互联网发展的支持政策。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标杆示范项目建设,对企业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评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标杆示范项目,区财政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扶持资金。四是新增企业“上云上平台”的支持政策。对成功申领并兑现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券的企业,每年度按服务券实际兑现额度的30%进行配套扶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第六章为附则,对申报程序、资助的限制情形、实施意见有效期及解释单位等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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