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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融资担保公司可按商业合作原则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合作

解读部门:澎湃新闻 解读层级: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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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共6章33条,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通知》重点围绕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职责分工和非现场监管流程,在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完善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解释,实现了监管指标统计与监管制度要求相统一,有利于监督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监管制度要求的落实和执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银保监会这一规程所称的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收集融资担保公司以及行业整体的报表数据、经营管理情况和其他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融资担保公司以及行业整体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根据《通知》,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四个阶段。

在信息收集与核实上,《通知》明确,该规程为非现场监管的统一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要求融资担保公司报送本规程规定之外的文件和资料,全面收集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关注新闻媒体、政府部门、评级机构等发布的外部信息。对反映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在风险监测与评估上,《通知》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持续监管的需要,及时对融资担保公司报送的资料运用多种方法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应当重点关注融资担保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公司治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风险管理能力、担保业务情况、关联担保风险、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指标和投资情况等。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市场化征信机构数据库有关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推荐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规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按照商业合作原则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

《通知》明确提出,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按时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非现场监管的风险监测、信用评价与评估结果,开展差异化监管,适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指导、提示融资担保公司关注重点风险,督促其持续改进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严重程度,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确定相应的应对机制,依法采取提高信息报送频率、督促开展自查、要求充实风险管理力量、做出风险提示和通报、进行监管谈话、开展现场检查、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责令其停止新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