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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合作共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07 10:33:12浏览次数:710来源:市科技创新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制定背景

2017年11月,原珠海市科技与工业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珠海市引进建设重大研发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珠科工信〔2017〕1189号),对珠海市引进建设重大研发机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2014年以来,我市先后引进建设10家重大研发机构,截至2022年底有6家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在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引进培育创新人才、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与此同时,该办法在重大研发机构统筹谋划、支持方式、管理与考核等方面也存在一定不足,尤其是在推动机构服务产业发展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亟需修订完善。

基于以上情况,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珠海市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业研究院”)的引进建设与运行管理,持续引入高端科技创新资源,加强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以新质生产力推动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珠海市科技创新局牵头起草了《珠海市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合作共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

(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0号)

(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3〕2号)

(四)《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年5月26日第二次修订)。

(五)《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坚持“产业第一”加快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若干试行措施及考评方案的通知》(珠委办字〔2022〕21号)。

(六)《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珠府〔2020〕1号)

(七)《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珠科创〔2020〕54号)

(八)《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珠科创〔2022〕82 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六章二十四条,分别是“总则”“合作共建”“支持方式”“管理与监督”“监测与评估”和“附则”。

(一)第一章是“总则”,包括第一条到第三条。明确《办法》制定依据,说明产业研究院的定义内涵和建设定位。

(二)第二章是“合作共建”,包括第四条到第六条。详述部门职责和共建单位资质要求,并对产业研究院的引进流程作出明确规定。

(三)第三章是“支持方式”,包括第七条到第八条。明确对于产业研究院的资金和场地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产业研究院按政策规定给予人才和项目政策支持,充分释放其创新活力。

(四)第四章是“管理与监督”,包括第九条到第十七条。围绕产业研究院建设发展过程,提出管理体制、共建单位职责、主要负责人、年度报告制度、变更事项管理、资金管理、仪器设备共享、科研诚信管理、党建工作要求等方面内容。

(五)第五章是“监测与评估”,包括第十八条到二十条。提出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运行监测。明确产业研究院的考核评估方式,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拨付财政资助经费和产业研究院动态退出的重要依据,同时明确产业研究院动态退出的五种情形。

(六)第六章是“附则”,包括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四条。明确本办法的解释部门及文件实施有效期等事项。

四、主要特点

(一)加强研究院建设顶层设计。一是明确组建领域。产业研究院主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智能家电、装备制造、精细化工、海洋经济、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珠海重点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开展建设。二是明确机构职能。产业研究院是由市、区政府与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大型科技企业等签约共建的产业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主要从事人才引进、技术创新、研发孵化、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活动,旨在深化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三是优选共建单位。共建单位原则上应具备较强的产业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或近两年内在QS、THE、US News以及上海软科世界大学榜单排名前500名的境内外高校;中央或国家级科研机构,或近两年内在自然指数排行榜排名前200名的境内外研究机构;大型中央企业、国有企业,或《财富》世界500强科技类企业。

(二)优化研究院建设支持方式。一是调整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改变以往财政资金支持为主的建设模式,采取共建双方共同投入、财政资金后奖补的方式,鼓励社会多元投入,着力推动研究院提升自我造血能力。市、区政府每年根据产业研究院自筹经费金额给予最高1:1的财政资金支持,连续支持最多5年,原则上支持经费总额不超过1亿元。支持资金由市、区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根据产业研究院年度绩效考核评估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按后补助方式分批拨付。合作共建协议期满后,产业研究院可按政策申报研发公共技术服务补助。二是给予运营场地支持。为切实降低研究院运营成本,由研究院所在区(功能区)提供不少于3年、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免费运营场地。三是给予人才和项目政策支持。支持贡献突出的产业研究院经人才管理部门授权,按规定自主评价推荐市级人才项目并享受相关人才政策。支持产业研究院申报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产学研合作、核心技术攻关、人才团队等项目,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三)优化研究院管理体制机制。围绕研究院建设发展全过程,全面推动研究院建设和管理规范化,确保研究院可管可控,切实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明确运行体制机制,要求研究院参照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主任等)负责制,制定章程和财务、项目、投资、成果转化、保密等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并加强落实,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二是明确共建单位职责,要求共建单位落实对产业研究院的长效支持机制,加强对派驻人员的支持和管理,确保持续输送高端创新资源;此外,共建单位应积极关注产业研究院在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给予支持指导,必要时提请合作各方协商解决。三是明确运行工作要求,对研究院主要负责人、年度报告制度、变更事项管理、资金管理、党建工作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研究院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四是加强研究院监测评估。按照“一院一策”的原则制定产业研究院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逐年考核、动态评估、及时整改,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研究院予以清退,始终保持研究院创新创业活力,提升研究院建设成效。

(四)强化研究院服务产业导向。一是聚焦产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优化研究院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适度降低研究院基础建设、团队建设所占分值比重,引导研究院注重创新研发和创新效益,将产业共性技术突破及应用、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培育等作为研究院建设发展的重点,并将“培育企业年度新增产值”“研究院年度经营性收入”设定为“一票否决”指标,推动研究院牢固树立服务产业发展思路,尽早谋划与珠海市产业发展深度融合,积极拓宽收入来源渠道,提升独立运营能力。二是推动研究院加强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办法》要求研究院将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面向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服务产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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