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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十问十答

解读部门: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解读层级: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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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于2020年7月1日出台《珠海市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答:为进一步支持我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香港、澳门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珠府〔2020〕1号);

  (2)《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珠府办函〔2020〕1号)。

  3.什么叫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答:本文所称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是指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港澳科技成果在珠海转化以及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配套。

  4.申报认定港澳地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应符合什么条件?能获得多大力度的支持?

  答:申报认定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经该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书面批准。

  (二)建设主体为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且受依托单位管理。

  (三)具备场地、设备、后勤保障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四)具有该国家重点实验室派驻的研发团队。

  (五)具有健全的建设目标和管理规章制度。

  (六)已运行一年以上,且运行情况良好。

  对获认定的分支机构采用奖励补助形式,最高奖励200万元,用于支持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科研活动。

  5.什么是港澳科技成果转化?申报港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港澳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港澳人士或港澳机构在珠海成立企业,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目标市场明确、产业化前景良好的技术成果为基础,向市场提供有创新属性的产品。

  申报港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我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对于迁入珠海的企业需在珠海注册满半年,并拥有在珠海运营半年以上的全职团队。

  (三)申报单位超过25%的股份或出资额来自港澳人士或港澳企业。

  (四)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全职员工,且为港澳永久性居民或毕业五年以内的港澳院校硕士以上毕业生,年龄限制范围为18至55周岁。

  (五)形成的产品可提供按规定应取得的相关生产批文、临床批件、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

  (六)科技成果在我市进行产业化。

  6.什么是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申报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配套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是指由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及由港澳有关单位参与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配套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立项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

  (二)为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在我市建立的分校区。

  7.项目具体是如何申报的呢?

  答:项目申报流程:

  (一)申报通知。市科技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并发布年度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二)项目申报。各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提交相关资料并提交纸质资料。

  8.项目是多久申报一次?具体什么时间申报呢?

  答:珠港澳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按集中申报、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每年一次。

  具体申报时间请关注我局微信公众号“珠海科技创新”和官方网站http://www.zhuhai.gov.cn/zhskjcxj。

  9.项目资金如何使用呢?项目承担单位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按市科技项目经费与使用管理要求进行。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对项目经费专项核算,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开展和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完成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10.《管理办法》是长期有效的吗

  答: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202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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