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时间:2022-08-03 10:10:54浏览次数:958来源:高新区 层级:区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修订目的和意义
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均要求要加快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培育和推进企业上市对增强地方经济活力、促进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一个上市企业,本身也是一个增长极,是承载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的重要力量。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20〕14号)
(二)《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
(三)《关于印发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和北交所上市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金监〔2022〕22号)
(四)《珠海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珠金〔2019〕90号)
三、政策修订的必要性
(一)原办法执行到期,需修订延续执行。2019年1月印发的《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办法》(珠高发改〔2019〕2号)已于2022年1月到期;2019年4月印发的《珠海高新区鼓励科创板上市奖励办法》(珠高发改〔2019〕60号)于2022年4月到期。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顺利推进辖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现亟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并对原办法中不再适用的条款进行调整。
(二)适应资本市场改革。2021年9月2日晚,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致辞中宣布,继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为响应习近平总书记讲话要求,修订补充扶持北交所上市相关条款,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切实推进上市挂牌工作。
(三)完成上市企业倍增目标。上市企业数量是衡量城市能级及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区党工委、区管委会的工作部署,十四五期间,高新区上市企业目标倍增至30家。为完成上市企业倍增目标,修订完善原办法扶持门槛,调整奖励方式,加大上市挂牌奖励力度,充分发挥上市企业助力高新区高质高端高效发展。
四、修订主要内容说明
新办法共十条,其中第四条至第五条是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的核心,现将新办法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第一条办法出台目的。加快推进高新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加大对上市挂牌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条基本原则及实施部门。上市挂牌奖励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同一奖励项目不重复领取。同时明确由高新区金融部门负责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相关工作。
第三条经费保障。明确上市挂牌奖励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条适用范围。明确奖励对象的适用范围,并对办法涉及的“上市挂牌”、“境内外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净额投放在高新区”等相关名词进行解释。
第五条奖励项目和标准。办法对境内上市、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再融资、异地迁入、并购重组和其他事项等7个项目进行奖励,为鼓励企业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新办法对境内外上市、新三挂牌和再融资奖励增加了将一定比例的募集资金净额投放在高新区作为奖励条件,并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整体奖励力度加大,其中上市企业最高奖励14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最高奖励1130万元。其中:
第(一)款境内上市,按完成股改、上市申报被受理和成功上市等分阶段共奖励200万元。另外如将50%(含)以上募集资金净额投放在高新区的,按其首发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2‰,另外最高再奖励200万元。
第(二)款境外上市,按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1%给予奖励,将50%(含)以上募集资金净额投放在高新区的,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三)款新三板挂牌,按完成股改、挂牌申报被受理和成功挂牌等分阶段进行奖励,将50%(含)以上募集资金净额投放在高新区的,共奖励100万元;上创新层的再奖励30万元。
第(四)款再融资奖励,增加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再融资奖励,鼓励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通过再融资发展壮大。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将80%(含)以上募集资金净额投放在高新区的,按实际再融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五)款异地迁入奖励,助推区内招商引资,对异地迁入且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六)款并购重组奖励,助推“以商促招”,鼓励辖区企业并购市外上市挂牌企业,将市外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高新区的,分别给予该高新区企业15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七)款其他奖励事项,对境外上市企业回归境内上市、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不成功的企业转入新三板挂牌、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的企业成功到境内外上市等情况的奖励处理进行明确。
第六条由区金融、财政部门对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服务。
第七条对相关扶持奖励按照就搞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八条明确获得奖励的企业应承诺的责任和义务及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惩罚处理。
第九条对办法有效期及解释权予以规定。
第十条对办法有效期及新旧政策衔接予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印发之日符合奖励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办法>的通知》(珠高发改〔2019〕2号)、《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鼓励科创板上市奖励办法>的通知》(珠高发改〔2019〕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