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19 17:27:26浏览次数:496来源:万山区 层级:区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海岛样板建设,学习借鉴先进地区民宿管理经验,结合海岛民宿产业发展实际,制定《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目的是鼓励海岛民宿在宣传推广、盘活旅游资源、民宿项目合作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推动传统民宿提质升级,集智聚力打造万山群岛乃至粤港澳大湾区极具特色的“民宿小镇”。
二、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述《办法》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政府部门、民宿协会、产业联盟的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为“基本要求”,主要阐述民宿开办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客房总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等以及申请民宿登记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清单。
第三章为“经营管理”,主要阐述民宿日常经营规范和要求,包括税务登记、住宿数据管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树立符合海岛特色的经营规范;鼓励企业为民宿提供统一布草清洗、岛服设计制作、无人机餐饮配送、无人机载人观光、降低货运成本等基础配套服务;鼓励成立民宿协会和民宿产业联盟,明确各自相应职责等;区管委会为民宿从业人员申请海岛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民宿在其经营范围外的海岛公共区域举办大型特色活动、提供数据支撑、人才培育、交通、码头、通讯网络、水电等方面提供保障等。
第四章为“政策扶持”,主要阐述了不同类型民宿奖励标准和金额,对获评“万山岛宿”的民宿给予2万元奖励;获评“万山群岛十大最美民宿”给予每家民宿2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等级的民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其他国家级、省级、市区级荣誉称号的民宿,经区文体旅游部门和专家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新升规”标准的民宿,根据区“四上”企业入库培育奖励政策有关规定,给予每户5万元资金奖励。鼓励海岛民宿集群开发与经营,鼓励村集体统筹民宿发展,行政村范围内“万山岛宿”总数达到20家以上、30家以上、5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村集体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主要阐述了民宿经营应符合文化旅游、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法律法规,配合监管。明确了民宿经营主体有如下情形的: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的、不按照规定对住客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的、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销售或者餐饮服务的、发布虚假广告的、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未按规定对布草、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等,应处以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阐述了解释权和有效期等事宜。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
6.《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7.《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9.《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0.《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11.《广东省旅游条例》
12.《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1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14.《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
15.《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
16.《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四上” 企业入库培育奖励办法》
17.《深圳市大鹏新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18.《南湖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19.《龙泉村民宿管理及准入暂行办法》
20.《嵊泗县关于促进民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1.《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民宿综合体的实施意见》
22.《大理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