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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部门:市公安局 解读层级: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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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我市出租屋规范化、差异化管理,压实管理部门和租赁当事人的责任,完善《条例》未明确的分类分级管理相关内容,为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制定《珠海市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及政策解读

《办法》共计十八条,第一、二条说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第三至十三条规定出租屋分类分级的情形及巡查具体安排;第十四条规定出租屋评级结果的运用;第十五条规定信用惩戒;第十六条规定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规定施行的时间和有效期;第十八条规定负责解释的部门。

(一)《办法》明确了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五条对我市出租屋进行了分类分级。按类别分为普通出租屋和时租日租出租屋,并明确了两类出租屋的定义。按级别分为一级出租屋、二级出租屋、三级出租屋,并对如何界定出租屋分别进行列举概括。

一级出租屋是指租赁当事人遵守房屋租赁、规划、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发现生产、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全部符合出租屋安全基本要求的出租屋。

二级出租屋是指租赁当事人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出租屋安全基本要求中一项及以上要求,存在生产、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租赁当事人被主管职能部门、机构及其基层单位或者镇街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处罚的出租屋。

三级出租屋是指租赁当事人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涉枪等重特大刑事案件,查获“黄、赌、毒”窝点或发生有社会影响的“黄、赌、毒”案件,或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安全事故,且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的出租屋。

为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利,《办法》第八、九条对出租屋级别的变更条件和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明确了受理申辩的责任部门和出具复核意见的时限。

(二)《办法》明确了出租屋安全隐患差异化巡查

第十、十一条规定了不同管理类别和级别出租屋不同的巡查要求。镇街按照出租屋等级划分,实行出租屋安全状况分级巡查制度。对特殊管理的房屋,镇街网格员应当每半月至少巡查一次,确认未用于租赁;对三级出租屋,镇街网格员应当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对二级出租屋,镇街网格员应当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对一级出租屋,镇街网格员应当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

(三)《办法》明确了出租屋评级结果应用、信用惩戒和法律责任追究

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时租日租出租屋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一级出租屋,且无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可被颁授“星级出租屋”牌匾,不符合条件的,收回“星级出租屋”牌匾。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以信用惩戒。出租屋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则依法依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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