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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政策解释

时间:2024-08-13 16:09:11浏览次数:508来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文件修订背景说明

2020年,市政府出台《珠海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珠府函〔2020〕171号,规范性文件编号:ZFGS-2020-08)(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套出台了《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用途)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当前,我市全面深化制造业当家总体部署,实施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1+5+3”系列政策,聚焦“4+3”重点产业集群强链补链延链,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梳理“4+3”重点产业集群相关政策措施,实施流程再造,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环境,对《若干措施》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若干措施(修订)》依据《珠海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珠府〔2022〕98号)、《珠海市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5年)》、《珠海市加快构建生物医药产业链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2023-2025年)》、《广东省发展生物医药与健康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粤科社字〔2020〕218号)等政策文件起草。

三、主要内容说明

《若干措施(修订)》共五章二十三条。结合生物医药企业发展的引进、落地、研发、产业化等各阶段的特点和需求,予以针对性的扶持。

(一)总则

明确政策适用范围。

(二)支持研发及产业化(第3-8条)

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取证予以奖励;对纳入国家药械产品集中带量采购,按采购金额予以资助;对海外注册认证予以奖励;对引进国外上市药品、医疗器械在珠海生产,或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承担生产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奖励。

(三)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第9-11条)

对生物医药与健康领域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支持。

(四)完善产业发展环境(第12-20条)

从园区建设、“放管服”改革、医疗卫生机构与生物医药企业加强联动、创新药械产品推广应用、临床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出口信用保险、通关便利化、人才保障等方面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完善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生态。

(五)附则(第21-23条)

明确本措施所涉及的奖补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比例分担等。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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