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扶持措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5-07 14:41:49浏览次数:1176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标准化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为珠海市加快“二次创业”发展,努力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发挥标准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ZFGS-2015-006)(下称原《管理办法》)为基础,制定了《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扶持措施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现将制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一)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对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2020年10月1日,《广东省标准化条例》正式施行。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同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调推进原则,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扶持资金的审批原则和管理主体发生变化。2018年8月,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珠府〔2018〕73 号)明确和规范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2018年12月,《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委办字﹝2018﹞112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二次分配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以及本级财力安排的资金),从市业务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联合审批,改为市业务主管部门单独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分配、公示、验收等。上述两个文件对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扶持资金的审批、管理主体和管理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专题作出了一系列工作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广东省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函》(粤司函〔2019〕1471号)对我市申报标准化扶持资金涉及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材料明确予以取消。
(四)“三区叠加”发展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以及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对全市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珠海市作为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中重要极点城市,协同社会各方以标准的软联通融入大湾区建设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应有之义。
二、《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二)《广东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方案》(粤府函〔2018〕190号)
(三)《广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珠府〔2018〕73 号)
(五)《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委办字﹝2018﹞112号)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珠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的意见》《珠海市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的工作方案》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广东省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函》(粤司函〔2019〕1471号)
(八)《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市监标准〔2020〕159号)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具体为总则,扶持措施适用的原则、范围、条件和额度,扶持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扶持资金的拨付、管理及绩效评价,职责分工,附则。
(二)根据市财政主管部门的建议,二次分配资金以“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的原则,不宜在扶持措施管理办法中直接明确预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我市标准化战略工作。”修改为“市财政应将实施标准化战略扶持资金纳入每年预算。”
(三)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珠海市的定位,结合《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珠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的意见》《珠海市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的工作方案》精神,对原《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资助原则进行修改。
(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做好清理证明事项的相关要求,对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资助单位提供材料大量简化,对原需要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材料全部删除,无需申请单位提供。同时完善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不予受理扶持申请的情形,对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予受理申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及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方向,修改如下内容:
1.对原《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进行修改,一是第(一)项标准制修订项目,删除“联盟标准”,增加“团体标准”和“区域标准”;二是第(四)项各项标准化活动,删除“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确认”、“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增加“参与国家对标达标提升及企业标准领跑者行动、举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及重大标准活动;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三是增加第(八)项对获得国际、国家相关标准化奖项的配套扶持;四是增加第(九)项对成立标准化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并向企业和社会提供免费标准化咨询服务等的扶持。
2.对原《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一)国际标准的条件参照《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表述修改,同时根据第六条的修改,对应删除第七条联盟标准的条件和额度,增加区域标准和团体标准的扶持条件和额度。
3.删除原《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标准化活动资助条件及额度中“对获‘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AAAA级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AAA级给予3万元以内的资助”和“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每取得一个采标认可证书,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的资助内容。
4.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中增加对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主席、副主席、召集人或秘书长单位以及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的扶持。
5.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标准化活动扶持条件及额度中增加了以下扶持内容:
(1)企业参与对标达标提升活动,有明确对标达标方案并通过对标达标平台审核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以内的扶持;
(2)企业获得标准领跑者称号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以内的扶持;
(3)在珠海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以内的扶持;承办省级及以上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以内的扶持;承办市级重大标准化活动,一次性给予8万元以内的扶持;
(4)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每年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以内的扶持。
6.在《管理办法》中对标准化示范试点等项目的扶持额度适度进行了调整。
7.在《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创新对标准化咨询服务机构免费为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效果良好效益显著的标准化咨询服务给予扶持。
8.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创新提出在高等教育或职业教育中开办标准化专业课程、对获批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或获批的标准化人才培养机构、对积极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奥林匹克竞赛给予扶持。
9.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创新提出对获得国际、国家相关标准化奖项的扶持。
(六)按照《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委办字﹝2018﹞112号)精神,对原《管理办法》中涉及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评审、公示以及资金拨付与管理的第十七、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进行修订。同时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新增扶持资金管理及责任追究机制的内容,在第二十三条中新增绩效评价内容。
(七)按照市财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在《管理办法》中单独设置第五章,明确市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的职责分工内容。
(八)在附则中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主导单位和协助单位予以细化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