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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1-02 15:42:14浏览次数:1547来源:市科技创新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制定背景

2019年9月,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印发了《珠海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珠科创〔2019〕93 号,下称“原办法”),规范我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认定管理,促进科技孵化育成体系的提质增效,推动了我市创新创业的高质量发展,打造了“双创”升级版。

鉴于原办法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坚持深化落实“制造业当家”工作总抓手,加强我市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管理,引导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聚焦我市战略性支柱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孵化,培育和支持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继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加快构建新兴产业集群,更好地支撑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创新局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根据《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等文件要求,参考和借鉴国家、省,以及北京、深圳、广州等地相关经验做法,对原文件修订后形成了《珠海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八章三十条,八个章节分别是总则、珠海市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珠海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条件、申报和管理、扶持与发展、管理与监督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七条,阐述了对原办法进行修订的依据,明确了科创孵化载体、科创孵化育成链条的内涵及各类孵化载体的定位,并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以及载体运营主体的主要职责作出说明。

第二章“珠海市众创空间认定条件”,对应内容为第八条,明确了市级众创空间在运营主体机构资质、孵化场地、孵化资金、服务能力、管理团队、入孵对象及活动组织等方面的条件。

第三章“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及产业链型孵化器三类市级孵化器在运营主体机构资质、孵化场地、孵化资金、服务能力、管理团队、入孵对象及毕业企业等方面的条件。

第四章“珠海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条件”,包括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市级加速器在运营主体机构资质、孵化场地、孵化资金、服务能力、管理团队、入孵对象及毕业企业等方面的条件。

第五章“申报和管理”,包括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市级载体资质申报、评审程序,鼓励市内大学科技园申报省级及以上资质,要求全市孵化载体应配合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参与数据填报、考核评价等工作,并对市级孵化载体的资质归属、重要事项变更程序等作出说明,强化对孵化载体的监管与引导。

第六章“扶持与发展”,包括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市级孵化载体运营评价的考核目的和考核指标,鼓励各区出台扶持政策对载体市级以上资质及运营评价优良结果进行奖补,引导市内孵化载体逐级参与资质认定。

第七章“资金管理与监督”,包括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对孵化载体参与认定、评价的监督监管和科研信用管理,对项目实施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防控与处理,并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支出作出要求。

第八章“附则”,对应内容为第三十条,明确了新办法的解释部门和实施期限。

三、主要特点

新办法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制造业当家”总体部署,进一步深化了我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导向,有利于促进我市孵化载体聚焦战略性支柱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孵化,培育和支持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继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加快构建新兴产业集群,更好地支撑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总体上来看,修订后的新办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更加重视孵化育成体系的链条化发展。新办法新增市级加速器认定板块,围绕场地空间规模、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速孵化资金设立、入驻企业专利情况等设置认定条件,引导我市加速器高质量建设。并鼓励加速器与市内孵化器建立企业对接机制,促进孵化器毕业企业快速、畅通入驻加速器,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

二是着重引导孵化载体强化增值服务能力。新办法设置市级孵化器服务收入占比要求,强调载体向企业切实提供创业导师辅导、科技服务机构等相关服务要求,并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要求从专业孵化器扩展所有类别的市级孵化器及加速器,引导载体重视孵化服务体系完善升级。明确市级孵化器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要求,引导孵化载体推动初创企业加快成长为具有高质量、高价值、高成长性的科技企业,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梯次发展格局。

三是推进科创孵化与产业主体深度融合。新办法鼓励引导珠海市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建设专业化孵化器载体,向在孵企业开放技术平台、供应链、市场渠道等各类资源,推动建立大中小企业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孵化生态。适当放宽产业链型孵化器运营主体注册及实际运营时间的要求,吸引更多产业链龙头企业投身孵化事业,招引培育细分产业领域科技企业,完善园区产业链条。

四是进一步完善孵化载体动态管理机制。新办法完善市级孵化载体动态管理机制,明确市级资质是参与年度运营评价的前提,设置市级孵化载体资质取消条件,督促孵化载体加强孵化服务能力建设,激发载体运营管理工作队伍活力。明确孵化载体运营主体与所获市级载体资质绑定,要求孵化载体应按期参加统计工作,鼓励载体逐级申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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