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已于2022年8月31日颁布,自2022年10月1日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试行)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17年,国家住建部取消了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物业服务行业的迅猛发展,活跃了物业服务市场,使物业所有权人增加了选择的机会。但市场准入机制取消,也随之带来了物业服务品质良莠不齐的现象,企业自律形同虚设,专业化服务质量下降,引起业主的不满,投诉量大幅增加。为推动物业服务市场的良性竞争,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品质,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自律,保障人民群众拥有安全、温馨的居住环境,制定了本《办法》(试行)。
《办法(试行)》借鉴及参考了《厦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等兄弟城市经验做法,设立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星级。最低一星级,最高五星级,星级标准严格按照物业项目实际物业服务水平给予评定,对我市物业在管项目进行评星定级,直观体现物业服务质量水平。
二、适用范围及评价程序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服务人接受业主或其他管理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内容的住宅小区。非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遵循全面覆盖、属地管理、分级核准、动态管理、公正透明的原则。
物业服务星级标准的评定程序分为两类三级评定方式。所谓两类,第一类是一星级服务至三星级服务,由区住建局负责评定;第二类是四星、五星级服务,由市住建局负责评定。所谓三级,指的是由各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区住建局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自报星级等级依前述第一类别予以评审;属第二类别的,由区住建局复审后报市住建局评审。其中星级服务被评为一至三星级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颁授;第二类由区住建局颁授。
三、强化属地物业管理职权
申报物业服务星级评定的项目,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行业专家听取物业服务企业自评汇报、征询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意见、小区党组织、审阅参评项目相关的年度物业管理档案、查阅项目管理制度和标准执行记录等资料,并结合现场查勘情况进行初评。
《办法(试行)》的评定内容从现场组织专家测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于企业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共两个方面,对该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评定,涵盖了业主、现场、政府等多个参与主体的意见反馈,尽最大限度地保证评定的公平、公正与全面性。
根据物业服务内容与规范的具体内容设置了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标准和评分标准,按照现场评定80%和主管部门评价20%的计分方法,其中现场评定总分中的专家评分占70%,评定小组其它成员评分占得分权重的30%,作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星级评定得分,确保物业服务星级评分规范化。
四、评定异议处理
异议处理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公示期内,物业服务企业或经占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业主对其所在项目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公示期届满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异议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评定规则规定,经查证属实的,对不符合标准的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项目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既评星级;对不符合标准的四星级、五星级项目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复查意见后,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取消既评星级;对于服务质量有明显低评的项目依本办法规定督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织初评。
五、星级评定结果的运用
给予受评单位授牌,星级牌匾悬挂于小区醒目位置,成为企业经营情况标志牌。另一个方面,对评定结果在信用运用、奖励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对企业信用等级、竞标优势将产生直接影响。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住建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