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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8-29 17:08:42浏览次数:295来源:珠海市民政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起草依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40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4〕135号)有关规定,“城乡低保标准主要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一定比例确定” 。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纳入我市“十件民生实事”,根据《广东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及《珠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城乡低保标准年度增速不低于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增速”的规定,2023年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数据均已调整,现行的低保标准已不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需进行动态调整。同时,为提高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水平,我市低保标准增幅按照2023年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速1.5%确定。

2024年拟将全市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至1240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6倍确定(即1984元/人/月),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

二、起草过程

(一)调标工作前期测算。2024年2月底开始,结合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财力及参考周边城市的标准等因素,经测算,初步拟定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

(二)征求意见。

1.2024年5月6日,市民政局向市财政局及各区发出《关于提高我市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收到书面回复意见7份,其中无修改意见6份,有修改意见1份。

2.2024年5月11日,市民政局组织召开珠海市城乡低保调标工作座谈会,市、区民政部门和各区低保服务对象代表参加了座谈,共收集有效意见20份,均对今年提标标准表示同意。

3.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21〕23号)规定,2024年5月10日至5月18日,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布在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珠海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通过电子邮件、在线提交、信函及传真等方式接收反馈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回复意见3条(其中2条为“同意”意见,1条为与公示内容无关意见),部分采纳意见0条,不采纳意见0条。

(三)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规定,经市民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对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核,《珠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通过了合法性审核。

(四)集体讨论决定。《珠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珠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已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党组会讨论原则通过。

三、调整的必要性

调整我市低保标准,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是维护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利益之体现,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保障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惠民举措。为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拟将我市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调整为1240元/人/月,提高幅度为1.5%。新标准实施后,将更好地保障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四、调整的主要内容

2024年1月1日起,将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1240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最低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即1984元/人/月),未达标的月份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4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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