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斗门区民办幼儿园兴办公办学位扶持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10-29 14:51:11浏览次数:809来源:斗门区人民政府 层级:区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制定背景
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5080”攻坚行动切实落实2020年省民生实事任务的通知》(粤教基函〔2020〕10号)、《珠海市实施学前教育“5080”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珠教〔2020〕1号)等文件要求,为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我区制定《珠海市斗门区民办幼儿园兴办公办学位扶持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鼓励民办幼儿园兴办公办学位,满足群众对公办学位的需求。
二、制定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和广东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8号);
2.《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5080”攻坚行动切实落实2020年省民生实事任务的通知》(粤教基函〔2020〕10号);
3.《珠海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市府〔1999〕20号);
4.《关于印发珠海市学前教育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通知》(珠教〔2018〕7号);
5.《关于实施珠海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通知》(珠财〔2019〕12号);
6.《珠海市实施学前教育“5080”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珠教〔2020〕1号);
7.《关于同意我区公办幼儿园收费调整的批复》(斗教〔2018〕53号);
8.《斗门区教育局斗门区发展和改革局斗门区财政局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斗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斗教〔2019〕82 号);
9.《斗门区实施学前教育“5080”攻坚行动工作方案》(斗教〔2020〕36号)。
三、主要内容
《珠海市斗门区民办幼儿园兴办公办学位扶持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包括了扶持补贴的申请对象、申请对象条件、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扶持补贴的申请对象
1.提供公办学位的斗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提供公办学位的达到市一级及以上办园条件的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申请对象条件
1.依法办学,管理规范,安全工作措施落实,自开办以来没有违纪违法行为,没有发生任何校园安全责任事故。
2.产权明晰,自有场地的无产权争议,租赁场地的租赁期限自申报之日起不少于3年。
3.财务管理规范,按时依规缴交教职员工社保费和足额保障教职员工工资福利。
4.提供公办学位需按以下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低于我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公办学位按照上一年秋季报备的标准收费。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高于我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公办学位执行我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区一级800元/人/月、市一级900元/人/月。
(3)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学位按照我区市一级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900元/人/月。
(三)扶持补贴标准
1.按照幼儿园实际为斗门区户籍幼儿(含政策照顾生)提供的公办学位数给予生均公用经费,经费标准每生每年500元。
2.按照幼儿园实际为斗门区户籍幼儿(含政策照顾生)
提供的公办学位数给予收费差额补贴,一年按10个月计算给予补贴。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幼儿园上一年秋季报备的月保教费与我区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差额进行补贴。月保教费低于我区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补贴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
(2)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原月保教费(2020年开办的幼儿园按照申办时核定的收费标准)与我区市一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差额进行补贴。月保教费超过1800元的,按照我区省一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1800元/人/月的差额进行补贴。
四、实施时间
《珠海市斗门区民办幼儿园兴办公办学位扶持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