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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解读部门: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解读层级: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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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日前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主要对原条例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针对实践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规范,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旨在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其中对于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罚款额度由原来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提高至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自1998年正式颁布以来,这是第二次修订,市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初重新启动《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并于2016年12月29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共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需办理试生产审批

新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取消了部分管理制度,新条例对原条例四项制度作相应删除:一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制度;二是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要求,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制度,以及相应罚则;三是对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排污者,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的制度,以及相应罚则;四是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境保护分类标志管理的制度。

修改后条例规定,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试生产时将不需要办理试生产审批,但依法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施工单位未防治噪声污染可被罚款

根据新修改后的上位法,条例对两项制度进行了修改,以增加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一是细化了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制度。条例规定市环保部门根据省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我市环境容量等,制定我市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和备案(修改后条例第二十七条);二是完善了施工噪声控制制度。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防治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噪声的责任以及采取的措施(修改后条例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对施工单位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的,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对部分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

原条例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大部分为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新修订的环保法、大气污染法和广东省环保条例,按照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增加违法成本的精神,对部分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对个别条款的表述作了修改。

比照上位法的规定,对违法处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故意改变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自动监控数据、未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擅自改动排污口及设施、未及时报告环保设施故障等行为,条例相应提高了罚款额度,分别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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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首次将“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入法,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时应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备,对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行为处以最高达20万元的罚款。

提高7类违法行为罚金

珠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出台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推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一些规定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个别条款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不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已不符合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需要进行相应修订。

增加违法成本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此前对环保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一般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增加环保违法成本,新修订后的《条例》大幅提高了对7类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其中4类行为最高可罚20万元。

按照规定,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或故意改变自动监控系统获取数据的行为,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修订前的罚款额度提高了20倍。

罚款额度同样提高20倍的还有两条,一种是排污者不按要求提供监测数据,一种是拒绝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这两种行为都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如果排污者采取限产或其他措施后不能达标且未停产的行为,同样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由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取消了部分管理制度,新《条例》删除了四项制度:一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制度;二是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要求,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制度,以及相应罚则;三是对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排污者,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的制度,以及相应罚则;四是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境保护分类标志管理的制度。

完善建筑施工噪声控制制度

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是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在主城区香洲则更为突出。因此,此次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两款专门针对噪声污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施工噪声控制制度。

《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依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的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方案,并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施工单位,珠海明确其应根据建筑施工方案和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等情况,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按照规定,为最大限度将建筑施工噪声的影响降到最低,如果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监督,或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对其处以3万或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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