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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0-05-12 09:19:30浏览次数:4258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2020年4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联合出台《关于印发珠海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2018年3月,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2019年5月,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出台《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5号,以下简称粤人社规〔2019〕15号文),明确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要结合当地实际和本办法要求,在本办法实施日期之前,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创业担保贷款各环节具体操作流程、申请材料、申请渠道、办理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必要出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

  (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二)《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5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九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明确什么是“创业担保贷款”,并明确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的设立。第二章“担保、贴息对象和条件”,主要是明确担保、贴息的对象范围和条件。第三章“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主要是明确贷款的额度、期限和贴息的利率。第四章“创业担保贷款流程管理”,主要是明确贷款申请、贷款审核、贷款资格确认及担保审核、贷款发放、贴息申请,以及贴息申请受理、审核和公示等环节。第五章“担保与贴息管理”,主要是明确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和贴息申请时间等。第六章“担保基金管理”,主要是明确担保基金代偿比例分担,以及担保基金存放、代偿流程等;第七章“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主要是明确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和贴息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第八章“部门职责和监督管理”,主要明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的工作职责。第九章“附则”,主要是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以及明确新旧政策的衔接。

  四、《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设立两个担保基金。《办法》提出分别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担保基金和财政预算安排担保基金,并对失业保险基金安排担保基金和财政预算安排担保基金的使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解决了参保人员和未参保人员的担保、贴息问题。

  (二)扩大担保、贴息对象范围。在粤人社规〔2019〕15号文的基础上,将港澳台人员纳入担保、贴息对象范围,推动港澳台人员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三)加大创业融资支持。个人贷款额度提高到30万元,“捆绑性”贷款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提高到500万元,贷款和贴息期限从原来的2年延长到3年。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捆绑性贷款,在贷款合同签订之日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3个百分点标准(即LPR+3%)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之日LPR的50%给予贴息。

  (四)建立担保基金存放动态调整机制。《办法》将担保基金分为基础担保基金和动态调整担保基金两部分,并提出动态调整担保基金根据各经办银行发放创业贷款和贴息情况,动态存放于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专用账户,能够较好地调动经办银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积极性。

  (五)多措并举为借款人提供便利。一是简化申请材料,对营业执照等申请材料也进行大幅精减,同时对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资料,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交纸质材料。 二是放宽贴息申请时间,借款人或经办银行可在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度结束之日起90日内或在还清全部本息之日起90日内提出贴息申请。三是允许经办银行代借款人申请贴息,为借款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六)支持创业者做大做强。《办法》提出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重点扶持对象或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七)规范担保基金管理管理。《办法》对担保基金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基金和贴息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安全。

  (八)进一步细化各相关部门责任。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涉及部门和机构较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和各经办机构的职责,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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