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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 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办法》解读

时间:2024-04-29 15:11:57浏览次数:249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层级:省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缓解仲裁办案压力,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办法》(粤人社规〔2019〕2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决策部署、缓解基层办案压力的迫切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2017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其第三条第(八)项“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明确要求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有条件的可设立调解工作室。……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规定,“调解组织提供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交由调解组织承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事务。”社会参与是共建共治共享的重要途径,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争议调处是社会治理创新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有益探索,也是缓解基层办案压力、实现案结事了的现实需要。广东是用工大省,也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大省,每年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和涉及劳动者人数分别占全国的1/6和1/4,其中近七成争议案件通过调解方式得以解决。2018年以来受贸易摩擦、经济下行、政策调整等多种因素影响,全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增幅明显。要破解当前仲裁案多人少的矛盾,必须充分发挥调解的重要作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调解体系,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形成案件调处的合力,切实提高调解的效率和质量。

(二)《办法》为社会力量规范有序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提供更清晰的依据和指引

近年来,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以及我省广州、深圳、佛山等市,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佛山顺德、深圳盐田等试点社会组织参与调解的地区,调解成功率超过90%。实践操作虽已显现成果,但对于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准入标准、准入程序、参与程序、资金管理等,缺少明确可操作的规范。我省通过深入调研和对近年试点单位的分析总结,结合广东实际制定《办法》,让社会力量进得来、靠得住、做得好。《办法》是目前全国首个对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争议调解进行规范的省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为我省多元化解机制规范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依据。

(三)《办法》是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的重要准则和保障

随着社会组织蓬勃发展,有实力有热情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的组织越来越多,服务标准、服务流程也越来越完善,为服务的实施提供了更多选择,但也存在参差不齐、管理松散等问题。社会力量不是政府组织,但调解本身是社会治理行为,其调解后果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处理不当,将损害国家的公信力和法治权威,必须加以规范、严格管理。人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第六点第(十七)项“依法保障调解仲裁经费需要”中明确要求“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要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预算管理内容,还依据现有法规政策,对购买服务的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范围、购买程序、绩效管理等作出规定,务求夯实责任,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联/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

(三)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

(四)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综治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联/省企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粤人社发〔2018〕38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确立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购买方式、购买程序和信息公开、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并对各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基本原则。政府购买劳动争议调解服务应遵循部门主导、规范操作,立足实际、有序开展,公开择优、注重实效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落实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牵头部门,通过制定规则、规范管理、监督实施等发挥主导作用。坚持实事求是,确有必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的地区按《办法》执行,现有调解组织力量足以承担的,仍由现有力量承担。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根据国办《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规定,购买服务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等;承接主体包括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机构、组织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等,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和方式。根据国办发[2013]96号文件的规定,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办法》明确了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的五方面调解事项,包括调解中心的运营管理、承接个案调解、办理仲裁立案前调解和委托调解、网上服务平台的运营维护、参与服务标准指标体系制定及其他有关事项。购买方式包括服务外包和以案定补两种方式,对于确需采取其他服务方式的根据本地实际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四)购买程序。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招投标规定,依法编制预算,合理制定购买计划,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实施购买服务,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合同等项目信息,以及绩效目标、指标及评价验收等结果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五)资金和绩效管理。国家和省的多元化解意见及实施意见中明确,调解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受委托开展调解的有关组织,给予经费支持。《办法》明确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调解服务事项资金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严格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

(六)组织实施。《办法》对各地组织开展购买服务工作提出要求,强调严格监督管理,明确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各自责任,要求加强业务引导,增强社会认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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