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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十问十答

时间:2022-04-21 16:05:39浏览次数:1250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1、珠海市政府2019年8月1日印发《珠海市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管理意见(试行)》,本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意见所称的孵化器用地是指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的存活率和成长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用地。用地类别为《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关于新型产业用地内容中的“孵化”。加速器用地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其他类型的新型产业用地以及本意见施行前已供应的孵化器用地不适用于本意见。

  2、孵化器由什么部门认定?

  答: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孵化器的指导、认定、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制订本辖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并负责辖区孵化器认定、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3、孵化器用地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孵化器用地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

  新建孵化器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且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前提下,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全市计划用地指标作为孵化器建设用地。

  4、孵化器用地有什么要求建设要求?

  答:(1)申请主体为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

  (2)企业参与新建孵化器用地的竞买,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开发及运营孵化器项目的资源及能力审查;企业申请利用我市工业用地控制线区域范围外的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用房改建、扩建、拆建改变用途用于孵化器项目的,需获得市自然资源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批准改变用途并按孵化器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后方可开展孵化器项目建设。

  (3)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新建孵化器用地面积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予以划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3.0;企业申请利用我市工业用地控制线区域范围外的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用房改建、扩建、拆建改变用途用于孵化器项目的,根据规划要求确定用地容积率。

  (4)孵化器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企业申请利用我市工业用地控制线区域范围外的存量工业、仓储、物流用房改建、扩建、拆建改变用途用于孵化器项目的,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

  (5)项目用地开发建设的其他要求。

  5、孵化器用地怎么出让?

  答:新建孵化器用地,综合考虑我市科技产业发展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后按规定确定出让底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新建孵化器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0000平方米且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0平方米的,可考虑配置一定比例商务用地、配套型住宅用地,上述用地原则上应依据城乡规划用途划分为不同宗地单独供地。新建孵化器用地及商务用地存在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或分割宗地后不利于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的,可按一宗地(单宗封闭红线)整体供地。配套型住宅用地必须单独进行宗地市场评估及单独供地。

  6、孵化器用地怎么建设?

  答:孵化器用地用于孵化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须大于等于用地总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70%,用于为科技产业发展配套的各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可根据用地实际情况进行设定。

  孵化器用地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幼儿园、中小学、社区用房、文体场地、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由企业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孵化器用地应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建筑物架空层建设配套设施。

  7、孵化器用地可以分割转让吗?

  答:为鼓励集中成片开发,孵化器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0000平方米的,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器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小于等于孵化总建筑面积50%的建筑物,按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分割基本单元套内建筑面积须大于等于300平方米;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建筑物小于等于用地总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5%以内的部分不得分割转让(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允许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建筑物大于用地总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5%的部分,按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孵化器用地面积小于30000平方米的,不允许分割转让用地所有建筑物(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允许配套型住宅用地小于等于总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0%的住宅建筑物,按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其余住宅建筑物不得分割(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8、孵化器用地的转让对象有限制吗?

  答:可分割转让的孵化建筑物的受让对象(含多次转让)必须为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从事科技创新的科技企业,不得转让给个人和非从事科技创新的科技企业;可分割转让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筑物、配套型住宅建筑物的受让对象(含多次转让)必须为已经入驻孵化器项目从事科技创新的科技企业。具体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上述建筑物的受让对象进行审核。

  9、孵化器用地必须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吗?

  答: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期满三年内须获得各区政府(管委会)或者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或备案,否则将按土地总价款的10%计收违约金;对三年内无法通过认定的企业,在缴纳相应违约金后再给予两年宽限期,如果宽限期满仍无法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将按用地受让时商务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扣减企业已缴纳土地价款的差额计收违约金,在缴纳相应违约金后项目用地孵化器用途不变,上述内容应在《项目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

  10、通过城市更新方式建设的孵化器项目适用本意见吗?

  答:通过城市更新方式建设的孵化器项目,按照我市城市更新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本意见内容与我市城市更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我市城市更新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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