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优化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技专项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印发了《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1月14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办〔2024〕2号)等有关规定,遵循科技创新发展规律,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创新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出台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
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办〔2024〕2号);
4.《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粤科规范字〔2025〕2号);
5.《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4〕4号);
6.《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珠府〔2024〕7号)。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办法》经过3轮征求意见。2025年8月7日起,向各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其中9家单位反馈无意见,另外3家单位,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反馈有效意见共7条,研究后采纳6条,不采纳1条。2025年7月31日至2025年8月12日,通过局官网、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市民反馈意见共2条,经研究后均予以采纳。2025年9月12日,通过线下座谈会向企业收集意见,收到企业反馈意见共2条,经研究后均予以采纳。
四、目标任务
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建立科技创新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和支持方式。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共三十六条,包含总则、单位职责、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资助方式、项目的组织与管理、科技专项资金预算与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附则。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四条,共四条。内容包括本《办法》制定的背景、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定义、适用的范围、管理使用原则、多元化投入机制等总括性概述。
第二章单位职责,包括第五条至第八条,共四条。主要明确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各区(功能区)的各方职责。
第三章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资助方式,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共四条。主要涉及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资助方式和资金下达等内容。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包括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共七条。主要涉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奖励配套项目管理、项目验收、项目报告制度等内容。
第五章科技专项资金预算与使用管理,包括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共十一条。主要涉及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要求、资金支出预算科目设置、项目变更管理、资金专项管理、结余资金管理、违规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检查,包括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共三条。主要涉及项目承担单位的主体责任及监督检查要求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包括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共三条。主要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期限和适用等内容。
六、适用范围
《办法》中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
(二)基础自然科学研究、前沿技术应用研究、社会公益性科技研究。
(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研发活动。
(四)以应用场景牵引、机制改革赋能、要素供给保障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产学研合作、产业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六)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孵化及支撑体系建设。
(七)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
(八)科技基础设施配套及重大科技专项研发。
(九)与增强珠海城市科技创新能力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活动。
七、新旧办法差异
(一)探索科技专项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和拨投结合机制。一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建立科技创新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和支持方式。二是探索拨投结合机制,财政资金以“期权”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经费支持,共担研发转化风险,约定在项目获得市场融资时,再将前期财政支持资金转为投资,按照市场化方式管理,适时退出;项目到期未获融资,则开展项目结题验收。
(二)提出新措施落实改革创新行动。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设立开放课题,企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通过自筹资金、社会捐赠、联合研发等方式自筹资金、自主设立的开放课题,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统一发布指南,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流程管理。
(三)优化资金支持范围和资助方式。一是明确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持,以应用场景牵引、机制改革赋能、要素供给保障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二是取消与应急管理专项重复的“科学提升防震减灾综合能力”项目。
(四)优化资金支持预算科目设计,将直接费用简化为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三大类并明确各类费用开支范围。一是扩充原办法设备费的开支范围: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及仪器设备的租赁、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等支出均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二是将原办法中的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归并为业务费。三是将原办法中的劳务费、人员费和专家咨询费归并为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
(五)坚持激励导向新增间接费用支出原则。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为不超过30%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六)新增科研经费调剂和收回有关要求。一是明确设备费由承担(申报)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可全部由项目承担(申报)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二是明确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的,结余财政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验收结论为“结题”的,原则上应退回财政结余资金;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或按“终止”的,原则上应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后续经费不予拨付。涉及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整改后仍无法符合要求的,将追回全部财政资金。
八、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解读人:谭韬;
联系电话:0756-2229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