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指什么?
答: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的资金,主要支持产学研合作、产业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环境建设和其他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二问:科技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有哪些?
答: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
(二)基础自然科学研究、前沿技术应用研究、社会公益性科技研究。
(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研发活动。
(四)以应用场景牵引、机制改革赋能、要素供给保障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产学研合作、产业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六)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孵化及支撑体系建设。
(七)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
(八)科技基础设施配套及重大科技专项研发。
(九)与增强珠海城市科技创新能力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活动。
三问: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答: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支出标准和工作流程,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照规定申报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并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保障项目的组织实施,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执行,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的自筹经费,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积极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审计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其他监督机构及其委托授权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关报表、科技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落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四问:科技专项资金有哪些资助方式?
答:科技专项资金资助主要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补助、配套补助、拨投结合等方式:
(一)事前资助指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完成前,获得科技专项资金资助,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和使用的财政资金。
(二)事后补助指项目申请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研或从事技术支持、科技服务等工作,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服务、投入、成效等相关事项进行评审或审核,并给予财政补助资金。
(三)奖励补助指对项目申请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资格认定,或者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部门相关荣誉等事项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
(四)配套补助指对项目申请单位获得上级科技部门立项和资金支持,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
配套补助项目原则上是国家和省在项目申报时有明确规定需要配套的,获得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并由我市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配套,按照市级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符合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需要重点支持的科技项目,从其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五)拨投结合是指探索财政资金以“期权”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经费支持,共担研发转化风险,约定在项目获得市场融资时,再将前期财政支持资金转为投资,按照市场化方式管理,适时退出;项目到期未获融资,则开展项目结题验收。
(六)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上述科技资助方式的资助额度根据各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五问:该管理办法较旧办法有哪些创新点?
答:本管理办法与旧办法有以下优化和创新:
(一)探索科技专项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建立科技创新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和支持方式。
(二)提出新措施落实改革创新行动。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设立开放课题,企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通过自筹资金、社会捐赠、联合研发等方式自筹资金、自主设立的开放课题,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统一发布指南,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流程管理。
(三)优化资金支持范围和资助方式。明确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持,以应用场景牵引、机制改革赋能、要素供给保障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优化资金支持预算科目设计,将直接费用简化为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三大类并明确各类费用开支范围。
(五)坚持激励导向新增间接费用支出原则。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为不超过30%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合理分摊间接成本以及对科研及相关人员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
六问: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什么流程进行?
答:科技计划项目一般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统一的申报管理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并受理项目申报。
(二)承担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申报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需要提交纸质材料。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公示拟立项清单。
(五)报市政府审批。
(六)获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
七问:哪个部门负责项目验收管理,是否可以申请延期项目?
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验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期如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如期完成,可以在项目合同执行期终止日之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延期。产业化方向项目经批准最多可以延期一次,最长延期一年;基础研究和公益类项目经批准最多可以延期二次,每次最长延期一年。
项目实施期截止前,承担单位发现有重大技术或市场风险难以继续开展项目,应及时、主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做项目“终止”处理。
针对项目出现重大风险行为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项目强制终止。
八问:项目结束并经过验收后,市财政资助资金该如何处理?
答:项目执行完毕后,市财政资助资金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如有财政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退回财政结余资金。
(三)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或按“终止”处理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履行科研责任、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和验收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后续经费不予拨付。
九问:对于项目预算调剂,有没有新规定?
答: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提高办理效率。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管理办法,规范预算调整行为。
(一)设备费和间接费用均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间接费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
(二)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者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增加(减少)发生预算调剂的,应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办理,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四)预算调整情况应在结题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开。
十问:咨询方式有哪些?
答:可以拨打0756-2216731、0756-2229807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