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适用制度》政策解读
时间:2025-03-10 15:22:32浏览次数:488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提出,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明确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提出,探索执法“观察期”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2〕500号)中第二点“推进包容执法,助力企业发展”第四小点“探索观察期制度”中明确,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增加不适用执法观察期的行为。
我市积极响应上级部署要求,于2023年6月印发实施《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适用制度(试行)》(以下简称《观察期制度(试行)》)。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观察期制度(试行)》进行修订,起草了《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适用制度》(以下简称《观察期制度》)。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四)《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2〕500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适用制度》,全文共分为七部分,对适用范围、适用原则、适用情形、排他情形、适用流程、工作要求、实施时间等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即对本可予以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适当的执法观察期,当事人在执法观察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完善生态环境管理措施,经核查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视为符合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不予处罚。
二是明确适用原则。观察期制度作为免罚清单制度、道歉承诺制度等从轻、免于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精神,鼓励企业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以调查机构提出建议、集体审议决定为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三是明确适用情形。列举了6种可提出予以执法观察期适用建议的情形以及三大类19小类禁止适用情形。
四是明确办理程序。执法观察期案件办理流程包括执法观察期启动阶段、违法行为改正核实阶段、处罚建议及决定阶段,需经过法制审核和集体审议等程序,确保行政处罚既合法又合理。
五是增加当事人适用范围。因《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2〕500号)印发时间较早,覆盖面仅限于列入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制度修订后,对当事人范围不作限制要求,扩大政策受惠面,全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六是调整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情形。考虑到省级企业信用评价中对于绿牌企业的认定不要求企业主动申报,且我市的环境监管也需要应用省级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观察期制度(试行)》中“在环境信用评价中主动申报且被评为绿牌的企业”调整为“在省级、市级环境信用评价中被评为绿牌的企业”。
七是明确实施时间。明确该制度自2025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