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保险方面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7年6月底,全省职工医保参保3841万人,统筹基金结余1401亿元,占全国13.6%,全省平均可支付月数为33个月。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有关规定,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应控制在平均6-9个月支付水平。
我省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平均为6.64%,个人为2.04%,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2016年全国平均为7.74%+2.19%)。
(二)可降空间测算。
1.参数。一是可支付月数达到9个月。二是保持现有待遇和划入个人账户支出。三是预留基金用于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根据国家对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筹集可通过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的意见,按照广州市人均130元/人·年的划入金额为基数,将预设将所有职工医保参保人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四是考虑扩面空间有限,职工参保人数基本固化。五是以各市职工实际缴费工资为职工缴费基数,按年均增长7%计算。六是医疗费用支出,以2017年上半年统筹基金支出为基数,按年均增长10%计算。
2.测算结果。广州、深圳、珠海、惠州、茂名等5市有费率下降的空间,全省平均可以从6.64%降低至5.48%,预计5年内可减少单位缴费672亿元,平均每年减少单位缴费134亿元。
二、生育保险方面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203号),在原有生育津贴、计划生育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基础上,新增了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两项待遇,将分娩住院期间发生合并症、并发症等医疗费用纳入了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一)基本情况。
1.筹资标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以内缴纳。根据人社部等《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费率调整为0.5%以内的要求,2015年10月起,全省平均费率从0.77%调整为目前的0.59%(全国平均为0.62%)。
2.基金情况。截止2017年6月,我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3186.78万人,基金收入40.2亿元,待遇支出53.6亿元(其中医疗费用支出21亿元,津贴支出32.6亿元),当期赤字13.4亿元,基金累计结余103亿元,可支付月数为12个月。
(二)原因分析。
一是生育保险费率降低。为落实供给侧改革,按照国家有关部署,从2015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额的统筹地区下调生育保险费率。全省生育保险平均费率从原来的0.77%下调至目前的0.59%。费率调整后,每年全省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减少约23亿元。
二是基金支出大幅上升。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地和鼓励生育的政策导向,生育率明显提高。一方面是享受待遇人数大增。据预测,我省2017至2020年生育人数每年将新增15—18万人。2016年享受待遇人数为117.8万人,比2015年增加50.6万人,上涨75.2%。另一方面是费用支出大增。2016年支出为67.1亿,比上年增加26.2亿,上涨64%。
三、失业保险方面
文件提出推动符合条件的地市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符合实施浮动费率的条件为:一是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积有结余;二是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要平衡。有条件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试点,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下浮费率。
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用人单位每年所执行的费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1.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2. 基准费率按照现行的0.8%计算。 3. 缴费系数按照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上述“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4. 用人单位在同一统筹地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四、养老保险方面
省府90号文指出,推进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按14%执行;合理确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
(一)关于缴费比例。
广东省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原来差距很大,有的市高达22%,有的市只有10%,差距最大达12个百分点。经过多年的努力,到2015年,广东省地区之间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差距缩小到2个百分点以内,即13%-15%,但费率尚未统一,各市之间的攀比仍然存在,影响了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引发了不少的矛盾和问题。
为完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全省统筹调剂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广东省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4%)。原高于全省统一比例的,按照全省统一比例执行;低于全省统一比例的,原则上用3年时间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比例。
(二)关于缴费基数上下限。
为适应我省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实际情况,降低经济欠发达地区低收入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支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振兴实体经济要求,广东省决定合理确定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缴费基数上限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依据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值的60%合理确定。根据广东区域发展的差异性,实行分类指导,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
五、工伤保险方面
省府90号文指出,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20%—30%。
贯彻落实国家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决策部署,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原则,将原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细化调整为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并对执行新政策后基准费率升高的,继续实施阶段下调措施。建立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制度,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浮动管理,进一步降低工伤预防好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