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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04-11 17:11:51浏览次数:923来源:珠海高新区 层级:区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下,我区构建了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成长之翼”、融资担保、上市挂牌等比较完善的扶持实体经济的服务体系,但在扶持企业融资的方面,缺少系统和具体的政策办法。2018年上半年,区金融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融资需求做了一个调研,发现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希望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企业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所以出台相关企业融资扶持办法,一方面是和本次同时起草的《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一起完善我区的科技金融政策,另一方面是回应企业反映的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政府奖励和补贴的形式,切实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更加有效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二、《办法》出台依据及起草过程

  《2018年珠海高新区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注重政策协同,一揽子制定出台‘1+1+N’创新扶持政策,区财政每年投入不低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30%,从人才住房保障、研发机构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产业用地保障等14个方面制定专项扶持政策”,为落实这一要求,经借鉴北上广深等地区先进经验,重点参考《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关于推进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的实施办法》等办法,我局起草了《珠海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扶持对象

  《办法》第二条明确扶持对象为在高新区主园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扶持内容

  目前,国内先进地区主要通过贷款贴息、发债补贴、上市挂牌奖励、融资中介费用补贴等方式对企业进行融资扶持。本办法加大了扶持范围,增加了对企业的融资租赁费用补贴。

  1、上市挂牌奖励:

  《办法》中上市挂牌奖励按照现有的《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办法》规定执行。

  2、贷款利息补贴:

  (1)企业通过银行获得的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成长之翼》)规定执行。

  “成长之翼”补贴标准如下:

  对于未通过担保机构而直接通过银行获得贷款的企业,补贴标准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如果企业成立时间或迁入高新区主园区的时间在3年以内(含3年),补贴标准上浮20%。

  对通过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且成立时间或迁入高新区主园区时间在3年以内(含3年)的企业,高新区给予贷款基准利率20%的利息补贴。

  (2)企业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的贷款,符合以下条件的,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发放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须在高新区注册并纳税。

  2.获得的贷款若有担保机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与担保机构不能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二者不能存在实质关联关系。

  3.获得的贷款应符合《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通过增加对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贷款的利息补贴,补充了《成长之翼》中的缺失部分,补贴标准参照《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规定执行。根据统计,我区企业从小贷公司获得的贷款符合《办法》扶持标准的共4笔,合计1500万。经和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讨论,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风险较大,容易出现“骗补”问题,这也是小贷公司目前无法纳入《成长之翼》补贴范围的其中一个原因。所以《办法》对发放贷款的小贷公司仅限制在属于我区金融部门监管的小贷公司(目前2家,分别为粤科小贷和创业小贷),以防范风险。

  3、债券融资补贴:

  对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企业,经备案,完成融资且融资规模的50%以上投放在高新区的,按实际融资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补贴标准参考《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以及《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办法》中对上市公司通过发债进行再融资的相关规定,按“融资规模的一定比例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的方式进行扶持,由于债券发行规模一般较大,补贴比例根据实际设为1%,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融资租赁费用补贴:

  对以债权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研发、生产、检测等设备、器材并将其投放在高新区使用的企业,经备案,按不超过其实际年租赁费的2%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融资租赁项目补助不超过三年。

  补贴参照《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标准,考虑到办法补贴标准的公平性,故将参考政策中的上限50万元调整到20万元,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贴息一致。同时考虑到融资租赁的期限一般为1-3年,故最长补贴时间为3年。

  5、融资中介费用补贴:

  对完成融资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融资担保费、知识产权评估费,按照实际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由于融资过程中涉及到的中介费用名目繁多,发生频率高且数额较小,在核定过程中会存在一定难度,所以结合我区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的特点,《办法》仅对融资担保费和知识产权评估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参考《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三)《办法》的执行时效

  因我区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发展环境、条件变化较快,本《办法》仍须在执行中不断修改、完善,故暂定执行时间为自颁发之日起三年。

  四、与市政策对接情况

  珠海市现有的企业融资扶持政策有《珠海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办法》、《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四位一体”融资平台工作方案》(下称《四位一体》),我区《办法》与市里政策无冲突部分,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市挂牌奖励

  办法中上市挂牌奖励是按照《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目前这个办法正在根据《珠海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办法》(珠金〔2017〕254号)进行修订。

  (二)贷款贴息

贷款贴息方面参考了《四位一体》扶持政策,通过担保融资平台与支小贷融资平台对企业进行利息补贴,且对企业扶持设最高限制。《四位一体》政策中,担保融资平台补贴对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贴息标准为基准利率50%,支小贷平台补贴对象为扶持企业库内企业,贴息标准为优惠程度的50%进行补贴,我区《办法》扶持对象与之相似,补贴标准亦为基准利率50%。

(三)其他补充政策

  除上市挂牌奖励及贷款贴息外,我区对企业融资扶持方面增加了发债补贴、融资租赁补贴以及融资中介费用补贴,市里目前尚未出台上述融资补贴。我区以“轻资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为鼓励企业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融资,在本办法中增加了上述补贴。目前我区通过发债进行融资的企业有广东飞企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的企业有英诺赛科(珠海)科技有限公司。对于中介费用中融资担保费用的补贴是参考了多地高新产业园区的做法,如北京市中关村、深圳市、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四川省成都市等地;对于中介费用中知识产权评估费的补贴则是参照《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等办法,对知识产权评估费进行补贴,是为了引导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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