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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解读

时间:2021-08-06 15:48:20浏览次数:714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出台《通知》的目的和必要性

2018年12月,我市出台《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函〔2018〕524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措施。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印发《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8〕164号),要求“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以上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有必要出台《通知》。

二、《通知》的制定依据

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函〔2018〕524号)。

2.关于做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2019〕44号)。

3.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8〕164号)。

三、条文解读

(一)增加贴息支出渠道

提出:按照粤人社发〔2019〕44号文等有关规定,以2018年末基金滚存结余为基数,在留足2018年度基金支出总额的两倍储备后,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支出,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10%。有关管理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原规定我市创业小额贷款贴息从财政普惠金融资金中列支。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就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函〔2018〕524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2019〕44号)规定,我市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支出。也就是说,政策出台后,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既可从财政普惠金融发展资金中列支,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贴息条件的也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二)放宽贷款贴息条件

1.提出:贴息对象和条件为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的创业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以及在本市签订有关种养合同且办理就业登记的从事种养业的创业者,从本市创业小额贷款经办银行取得创业小额贷款,并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解读:为减轻创业者的负担,本条款对个人创业且没有吸纳就业的,不再将贷款贴息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挂钩。

2.提出:商事登记变更后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未享受过创业小额贷款贴息,且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可列入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范围。

解读:珠人社〔2014〕66号文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同一经营主体原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已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再以变更后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名义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不列入贴息扶持政策范围”。为解决商事登记变更后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不能享受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的问题,本条款将未享受过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政策、且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创业者,列入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范围,加大对创业者的扶持力度。

(三)提高贷款贴息额度

1.提出: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重点扶持对象借款人〔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的借款人,只能享受1次贴息。

解读:本条款主要按照《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8〕164号)规定执行,对重点扶持对象的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的借款人只能享受1次贴息。

2.提出:创业者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由最高20万元调整为最高30万元;对合伙经营的,提供每人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吸纳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不含申请人),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增加贴息额度,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由最高200万元调整为最高3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指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已享受本市其他财政性贴息政策的,不得重复申请贴息。

解读:珠人社〔2014〕66号文规定创业者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吸纳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不含申请人),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增加贴息额度,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为扶持创业者创业,本条款将个人贷款、吸纳就业贷款的贴息额度分别提高至30万元和300万元。同时,新增加对合伙经营创业者,以及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的贷款贴息:对合伙经营的,提供每人最高30万元的贷款贴息额度;小微企业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的贷款贴息额度最高为500万元。

(四)提高贷款贴息利率

提出:在规定的贷款贴息额度内,个人贷款和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在珠高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贷款,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其他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和其他吸纳就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解读:珠人社〔2014〕66号文规定,申请人属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起3年内的珠海市高校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外高校毕业生的,按照第七条规定的贴息额度,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内据实贴息(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申请人按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

本条款将按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内据实贴息的范围由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起3年内的珠海市高校毕业生,扩大到所有个人贷款和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贷款,明确在规定的贷款贴息额度内,个人贷款和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在珠高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贷款,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75%,上浮3个百分点即为7.75%,如果实际贷款利率低于7.75%,则按实际利率给予贴息,如果高于7.75%,则按7.75%给予贴息。根据本条款规定,其他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和其他吸纳就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五)放宽贴息申领时间

提出:创业者按期还本付息后,可在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或在还清全部本息之日起60日内,备齐相关资料向注册登记地(从事种养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为种养经营地,下同)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解读:原规定创业者按期还本付息后,为每季度或在还清全部本息之日起30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贴息申请。本条款放宽到每月、每半年、年度结束后也可以申请,且申请时间由30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贴息申请,放宽到60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贴息申请,主要目的是为申请人提供更加方便和高效的服务。

(六)增加补贴申请方式

提出:经办银行可代贷款申请人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经办银行代为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的,除提供个人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书、珠海市创业小额贷款贴息人员(单位)花名册。

解读:针对部分申请人不知道如何申请贴息的问题,在征求各相关经办银行意见的基础上,本条款允许经办银行代贷款申请人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一方面鼓励经办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另一方面促进更多的申请人能够享受到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七)鼓励提供融资服务

提出: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经办银行的范围,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小额贷款等融资服务,扶持城乡劳动者创业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解读:我市启动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时,只有邮政储蓄银行、华润银行和珠海市农商银行三家愿意经办。目前金融环境发生变化,为促进大众创业,本条款鼓励和支持更多的金融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融资服务,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八)改进公共创业服务

提出:对能通过信息系统查核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辅证材料;推进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网上申请和受理工作,加快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拨付进度,为创业者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创业服务。

解读:本条款主要目的是方便申请人申领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按照原规定,申请人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由于目前经办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核查创业者的商事登记,因此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另外,我市大力推进就业补贴网上申报系统建设,目前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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