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10-25 10:27:20浏览次数:1404来源:市商务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受疫情影响,会展业发展受限。随着国家调整和优化疫情防控措施,我市会展业迎来了复苏,规模和人气回升。今年上半年,全市共举办会议、展览583场(会议576场、展览7场),同比增长93%,参加人数36.14万人次,同比增长408%。为推动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专业领域会展平台,服务我市“4+3”支柱产业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商务厅字〔2021〕26号)《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2-2025)〉的通知》(珠商〔2022〕124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原《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商〔2020〕308号,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基础上,参考我国主要会展城市的先进经验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事项)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一)《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创新展会服务模式 培育展览业发展新动能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0〕133号);
(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商务厅字〔2021〕26号);
(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4〕143号);
(四)《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2—2025)〉的通知》(珠商〔2022〕124号);
(五)《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商〔2022〕141号)。
三、政策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十七条,明确了总则、会展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会展资金奖励档次、申报条件和程序、监督管理、附则、术语解释等内容。其中:
(一)会展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包括经贸类展览项目奖励、经贸类会议项目奖励、港珠澳会展合作奖励、会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奖励等5个方面8个项目,具体内容和标准包括:
一是经贸类展览项目奖励。对在我市大型专业展馆举办,且展览面积达4500平方米及以上,展位规模不低于180个标准展位,并承诺在我市连续举办不少于2届,每届展览的举办间隔不超过2年(含)的经贸类展项目,根据展览面积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展览面积和展位奖励。具体为:(一)4500平方米≤展览面积≤9000平方米的,给予展期8元/平方米·天的展览面积奖励,以及每个标准展位500元的展位奖励。每届累计总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含);(二)9000平方米<展览面积≤20000平方米的,给予展期6元/平方米·天的展览面积奖励,以及每个标准展位450元的展位奖励。每届累计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30万元(含);(三)展览面积>20000平方米的,给予展期4元/平方米·天的展览面积奖励,以及每个标准展位420元的展位奖励。每届累计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80万元(含)。
二是经贸类会议项目奖励。对在我市举办会期达2天及以上(不含大会报到、会前欢迎晚宴时间)的、与我市产业发展相关的经贸类会议(不含历史文化类、纯学术性的基础科学研究类会议),并同时满足如下一项条件:国际会议、行业和商务会议、以会带展,每届会议按综合场租费用、会场设计和搭建费用、大会承担的参会嘉宾酒店住宿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届最高不超过60万元(含)奖励。此外,如相关会议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统计范围等条件,可给予10%奖励资金上浮奖励,每届会议累计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三是“一会展两地/三地”项目奖励。对采取“一会两地/三地”“一展两地/三地”“一展一会”模式,会议、展览分别在珠海以及香港、澳门举办的经贸类展览项目和会议项目,在申请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一)及第(二)项奖励基础上,给予“一会两地”“一展两地”“一展一会”项目奖励金额10%的上浮奖励,给予“一会三地”“一展三地”项目奖励金额15%的上浮奖励。对于上浮后的奖励金额,经贸类展览累计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80万元(含),经贸类会议累计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四是会展国际认证奖励。对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权威国际会议或展览行业组织认证的我市会展机构和展会项目,自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当年年度会员费用80%的奖励,每个会展机构和展会项目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
五是举办公益性人才培训项目奖励。对经珠海市商务局同意备案的,由我市相关行业商协会、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面向全市会展行业企业举办的业务技能培训、服务能力提升培训等公益性人才培训项目,按210元/人·天予以奖励,每个参训单位最高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含)。
六是举办或参加高端会展人才培训项目奖励。该项包含对会展人才培训项目举办单位和参训个人的奖励。其中,对于经珠海市商务局同意备案的,由珠、港、澳相关行业商协会、专业培训机构联合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中国贸促会(国际商会)、国家级会展行业协会、国内会展专业高校、国内知名会展培训机构等在珠海举办的注册会展经理(CEM)、注册国际会议经理(CIEP)等高端会展人才培训课程,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给予资金奖励,每场活动不超过25万元(含);对于在我市从事会展工作三年及以上且职级为部门经理(主管或同等级别)及以上的会展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注册会展经理(CEM)、注册国际会议经理(CIEP)等高端会展人才培训课程并获得相关资格认证,按会展单位相关中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培训费用实际支出(需提供会展专业培训机构正规发票等资料)的90%给予相关会展单位奖励。培训费用由会展单位出资的,由会展单位申领;由员工个人出资的,由会展单位代申领后返还给个人。在一个申报周期内,每家会展单位最多有5个申请名额,每家会展单位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
七是会展城市和会展产业宣传推广营销活动奖励。该项具体包括:(一)对我市会展相关行业商协会或重点会展企业组织珠海会展企业抱团参加境外会展业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和市场开拓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每场活动最高25万元(含)奖励;(二)对我市会展相关行业商协会或重点会展企业组织珠海会展企业抱团参加境内会展业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和市场开拓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每场活动最高20万元(含)奖励;(三)对参团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不超过90%的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个展位,每家企业每个展会不超过4万元(含);(四)对参团企业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给予资金奖励,境外活动奖励标准按照外交部、财政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境内活动奖励标准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次活动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含)。对组织发动5家(含)以上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奖励不超过1位工作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对组织发动15家(含)以上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奖励不超过2位(含)工作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五)鼓励我市会展相关行业商协会开展线上会展宣传推广,对相关平台的内容设计和制作、运营管理、升级维护、服务器租赁、场地租赁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90%的资金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含)。
八是给予会展基础性工作经费支持。会展项目申报、评审、专家聘请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备案、现场核查、绩效评价和项目事后审计等工作费用在会展资金中列支。
(二)会展资金奖励档次
会展资金对符合“4+3”支柱产业,特色商务(物流、服务贸易、货物贸易、服务外包、电商、会展、金融服务)相关产业,以及其他先进制造业发展需要的经贸类展览项目、会议项目给予政策资金倾斜、优先奖励。每届经贸类展览项目、会议项目累计总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180万元(含)、100万元(含),相关奖励具体分为三档:
第一档为“4+3”支柱产业类项目以及我市特色商务类项目。项目的主题和内容聚焦“4+3”支柱产业以及特色商务(物流、服务贸易、货物贸易、服务外包、电商、会展、金融服务)相关产业,相关项目奖励金额按1.5系数给予上浮奖励;
第二档为其他先进制造业类项目。项目的主题和内容聚焦除“4+3”支柱产业以外的其他制造业,相关项目奖励金额按1.0系数给予奖励;
第三档为其他产业类项目。项目的主题和内容聚焦除第一、第二档奖励范围以外的其他产业,相关项目奖励金额按0.6系数给予奖励。
四、政策实施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予以奖励的项目发生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珠海市商务局将联合各区(功能区)、鹤洲新区筹备组商务主管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一是根据市级产业资金相关使用、管理规定,认真组织申报,严格审核,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二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举办多种形式的政策宣讲活动,加强官方网站、互联网等媒介宣传,提高政策的覆盖面,让企业知晓政策、用好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