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和扶持办法》十问十答
时间:2024-01-02 15:38:47浏览次数:2553来源:市科技创新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问:本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坚持深化落实“制造业当家”工作总抓手,加强我市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管理,引导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聚焦我市战略性支柱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孵化,培育和支持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继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加快构建新兴产业集群,更好地支撑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问:本办法的制定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
(二)《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
(三)《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粤科高字〔2021〕222号)
(四)《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五)《关于坚持“产业第一”加快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珠委办字〔2022〕21号)
(六)《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
(七)《珠海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珠府〔2021〕86号)
(八)《珠海市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珠府办函〔2022〕99号)
问:本办法中所称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包括哪些?
答:包括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
问:认定为珠海市众创空间、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珠海市科技企业加速器,对运营主体的实际运营时间分别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认定珠海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主体需满足实际运营时间分别为1年、2年、2年以上。
问:办法中所述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登记注册住所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问:办法中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毕业企业应具备至少一条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纳入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
(三)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四)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问:申请珠海市产业链型孵化器的运营主体的基础条件是什么?
答:运营主体或其控股母公司近3年内需获得珠海市创新百强企业综合实力百强、经济贡献百强,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等资质之一,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
问:市级载体申报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
(一)申报单位依据认定条件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主管部门。
(二)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报请市政府审定,通过后以市科技主管部门名义下达认定文件。
问:申报与运营评价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行为如何处理?
答:运营主体对载体参与认定、评价等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规定,骗取资质、补助资金等行为,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撤销其资质,由资金补助单位追回补助资金,并按有关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问: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有效期何时截止?
答: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7年1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