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发文字号 | 珠建〔2026〕8号 | ||
| 适用区域 |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高栏港,高新区,保税区,经开区,万山区 | ||
| 截止日期 | 2031年04月29日 |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函〔2021〕131号)等精神,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进一步拓宽筹集渠道,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用地批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自行开发(含旧村改造更新)、引入市场主体合作开发(包括联营、作价入股等形式)或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等方式流转给企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切实尊重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共享城乡融合发展成果。
(二)科学规划。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用地应权属清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引导在区位条件较好、租房需求量大、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较易配套的区域开展建设。
(三)市场主导。政府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村集体、联合体、企业等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运营,或通过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以联营、作价入股等形式与市场化专业机构合作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属地认定。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属地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通过审核的项目核发《珠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见附件1),引导申报主体按要求实施建设,并将已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报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五)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应遵守有关规定,整体确权,只租不售,坚决防止“以租代售”。出租人、承租人、房源、合同等信息均纳入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统筹监管。
三、规划建设要求
(一)权属合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批文,且该用地使用权无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情形。若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应依法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二)规划管理。获批的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由区政府(管委会)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公示后,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将原用途调整为城镇住宅用地,并注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项目优先选址在医疗、教育、交通等公共配套设施相对齐全的区域或按需配建公共设施。
(三)申报主体。主体应为我市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或由所有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租赁运营主体应经商事注册登记为住房租赁企业,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与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信誉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成立租赁住房平台公司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户型面积。项目用房户型建筑面积以50平方米以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项目户型面积及户型配比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五)配套设施。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时,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及周边配套情况测算,按需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并向属地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申请,建筑规模原则上不高于地上计容总建筑规模的10%。
(六)技术标准。项目设计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及省、市相关技术要求,在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范及技术标准,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水、供电、供气系统应符合新建住宅要求。
鼓励具备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研发、办公、商业等多种用途混合利用,提高项目用地在功能综合和空间配置的优化增效。鼓励项目建设长寿化和可变性相结合的原则,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全寿命期可持续发展。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鼓励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装配化模块化建造。
(七)环保要求。项目地块应视情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开发利用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避开噪音污染、有毒危害、易燃易爆等区域,项目应具备环境可行性。
(八)建设监管。获批的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照项目方案批复文件等要求按期开发建设,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项目属地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管,申报项目的用地不得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九)物业规范。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由具备良好物业管理能力的产权单位或受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负责管理,并应符合我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四、申报流程
申报主体应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和可行性分析,与村民协商规划建设意愿,取得可以实施的倾向性意见后,按以下程序组织正式申报:
(一)编制方案
已依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用地批文的项目,由申报主体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用地面积与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及相关图件、用地规划及相关图件、环境可行性分析、设计方案、拟建设建筑面积、房源数量、户型设计、投入成本、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来源和收益分配,以及项目建设和运营模式等内容。拟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方案中还需明确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联营入股)合同(协议)等。
(二)表决申报
集体经济组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规定,对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事项和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审核以下情况或信息:
1.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
2.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身份信息。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属信息。
4.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的书面材料。
5.项目实施方案(含需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6.承诺书(见附件3)。
7.其他须审核的情况。
(三)方案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属地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项目联合预审。审查符合要求后,报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认定书。项目备案文件、用地审查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中均应注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项目仅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通过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审批情况及时上报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对全市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统筹,并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住房租赁相关信息传递工作的通知》(粤建保函〔2021〕692号)的相关要求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四)用地规划手续
申报主体根据区政府(管委会)批准文件,按规定向属地自然资源分局申办用地规划批准手续,申请材料须注明项目用地的使用年限、使用用途等内容,并注明该项目属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得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按使用集体土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五)合作交易
区政府(管委会)批准认定项目为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且已按程序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工作后,集体经济组织拟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村民议事规则的规定,经成员(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以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引入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的,经依法表决通过的,应通过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各区(功能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选取合作开发主体。
集体经济组织应依照相关规定与开发主体签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应包括宗地基本情况、供地价格、供应年限、付款方式、地上建筑物到期处置方式、双方责任、违约处理办法等,还应包括合作方的资质和条件、出资方式、股权占比、利益分配方式、履约保证金缴纳、决策和实施程序等内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最高年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出让、联营、作价入股等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六)开工实施
1.施工许可
土地使用权人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手续,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并同步安排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2.施工监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规定选择具备承接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及时开展项目建设实施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和技术服务。
3.项目验收
项目建成后,由土地使用权人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将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运营监督管理
(一)建成后项目以栋为单位,对于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按一个不动产单元整体办理确权,不予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权利证书应注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仅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不予按层、套、间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二)项目建成后首次出租的,须经专业检测并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产权人应在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办理相关项目备案登记。项目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在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注册并实名认证,将所有出租房源的房屋信息等如实录入。项目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
(三)房屋出租后,项目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通过珠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四)项目申报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土地使用年限期满的,应按相关约定执行,相关约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项目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与租住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一次性收取租金数额和收取押金数额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租户出现拖欠或拒绝按约缴纳房租的,项目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有权依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协议违约规定对其进行处置。
(六)项目因遇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运作的,项目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七)项目建成后,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协调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属地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加强协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照职责处理。
(八)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建设、将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及新增违建行为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移送相关执法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注销(撤销)认定书,同步报送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产权人和运营管理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责令退回已收到的财政奖补资金,并视认定书有效性严格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等予以处理;逾期未改正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部门协作,有序推进。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各部门及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项目规划建设与管理。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照职能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全过程管控工作,切实做到规范运行、风险可控,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审批效率。针对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各相关部门需增强服务意识,精简项目审批流程,努力构建快速并联审批或专门“绿色通道”。从项目申请到完成项目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七、其他事项
返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上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所称留用地,是指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也包括我市历史统(预)征土地时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2009年6月19日后征地返拨的国有留用地使用权可依法以出让、出租等方式进行流转。
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珠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模板)
2.关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申请书(模板)
3.关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承诺书(模板)
4.珠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撤销)通知(模板)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30日
附件2:关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申请书(模板).docx
附件3:关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承诺书(模板).docx
附件4:珠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撤销)通知(模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