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 ||
| 发文字号 | 珠农农〔2025〕84号 | ||
| 适用区域 | 香洲区,万山区,市直属,经开区,金湾区,高新区,高栏港,斗门区,保税区 | ||
| 截止日期 | 2026年12月31日 | ||
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落实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加强政策引导,现就《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珠海市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农农〔2023〕185号)中第三条第四项“对不遵循农事生产规律,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不予认定”的具体情形,补充通知如下:
1.为降低病虫害及自然灾害对水稻生产的影响,种植水稻需遵循以下农时栽种方可获得补贴:早造3月1日-4月20日插秧、晚造7月10日-8月20日插秧。个别田块因自然条件等特殊原因(如咸潮、降雨偏少)无法按期种植的,必须事前提出申请,经村、镇确认后,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认定。经认定同意申请延迟种植的田块并不等同于认定种植的田块可获得种粮奖励,种植户须按农事规律加强田间管理,确保水稻正常生长及收获。
2.种植户须按“一封二杀三补”技术开展水稻田间杂草防控。对于杂草防治不到位,经提醒后仍未整改,且稻田存在连片杂草的,按该地块面积的5%扣减种粮奖励,并按扣减后的面积申报补贴。
3.如发现其他严重的田间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并导致水稻产量达不到300斤/亩(湿重),将不得领取当造粮食生产补贴和当年种粮奖励。
4.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存在其他不遵循农事生产规律的行为的,农业农村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扣减粮食生产补贴和种粮奖励。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以往本市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珠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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