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建中心,市轨道交通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珠海市,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 |
有效期至 | 文件中未注明 |
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建中心,市轨道交通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落实“产业第一”推进“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提速增效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建设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区参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水务局
2022年7月5日
关于落实“产业第一”推进“涉河”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提速增效八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论述,坚持“产业第一、交通提升、城市跨越、民生为要”的工作总抓手,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统筹河道资源保护和利用,维护河道健康的基本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河道资源合理开发的需求,聚焦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全流程指导,靠前服务、加强沟通、凝聚合力,进一步推进“涉河”产业、交通、城市、民生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提速增效,制定以下措施:
一、关口前移,合力做好“涉河”建设项目规划编制、管理工作和项目生成工作
为维护河湖健康的基本需求,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河道(水利工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DB44T1661—202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等规程规范有限制性要求,《珠海市河湖岸线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有管控要求,根据以上规定和要求,建立《河道空间管控及“涉河”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主要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具体详见附件)。相关要求应在规划文件、规划条件、用地清单、项目建设方案等文件中予以明确、贯彻和落实,科学规划谋划生成“涉河”建设项目,提升项目决策效率、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一)加强规划管控,统筹河湖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河道管理以及空间管控的各个环节,特别是规划环节,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负面清单》等有关要求,科学规划,加强项目线位、布置管控,处理好河道与城市空间格局的关系,统筹好河道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市、区水务部门积极对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轨道交通局、市工建中心负责)
(二)加强计划谋划,科学高效生成项目。在“涉河”建设项目谋划计划阶段,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严格落实《负面清单》等有关要求,拟订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申请前期工作经费时,上“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前,应开展项目涉河道(水利工程)空间管控研判,避免项目选线选址违反河道空间管控禁止性规定以及限制性要求,确保项目在前期研究阶段通过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进行选址生成、合规性审查、联合评审(清单生成)。(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负责)
二、强化服务沟通,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增效的若干措施要求,优化审批流程
主动服务,积极沟通,加强指导,严格按照河道管控要求支持“涉河”建设项目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河道(水利工程),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增效的若干措施》要求,优化“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三)提前介入,靠前服务。按照规定,“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需获得水行政许可,为尽早、更好落实河道空间管控要求,避免“涉河”建设项目因不满足河道空间管控要求无法批复水行政许可导致项目反复调整方案或搁浅,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建立台账,提前介入,靠前服务,指导“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立项前按河湖空间管控要求稳定建设方案。(市水务局牵头,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负责)
(四)加强协调,全程配合。按照管理权限,我市“涉河”建设项目分别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省水利厅和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行政许可。大型码头、交通工程等基本由上级部门办理水行政许可,对上级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市水务局建立健全机制,加强协调,积极牵头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沟通,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协调沟通,力争在项目立项前按河湖空间管控要求基本稳定建设方案。(市水务局牵头,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负责)
(五)积极落实,优化审批流程。“涉河”水行政许可包括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含临时占用)审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按照分级权限许可管理。对于市级权限的,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增效的若干措施》规定,压缩审批时间、实行联合验收、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提供“一窗通办”集成服务。对于重点建设项目采用优化审批服务方式仍然满足不了项目落地时间要求的,可通过一事一议,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加快审批。(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实行告知承诺审批项目全覆盖监管,加强信用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督检查,支持项目加快动工安全投产,保障河湖(水利工程)安全健康。
(六)加强对告知承诺制事项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后补的项目落实全覆盖监管,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依法提出监管意见,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采取整改、依法撤销许可或者禁止选择告知承诺等惩戒措施。(市水务局负责)
(七)加强信用管理。加强承诺信息归集共享,有关部门要将承诺人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并在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进一步健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促使失信主体主动纠错、纠偏,激发守信意愿,引导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市水务局、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建设施工过程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尤其是对建设施工过程跟踪检查,指导督促涉河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位置界限、度汛方案、防洪补救措施等实施。涉河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同时检查经批准的河道管理范围工程建设方案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保区域以及建设项目自身防洪排涝安全。(市水务局、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附件:河道空间管控及“涉河”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主要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