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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市场/行业监管
区级
实施主体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政策依据 《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香洲区
有效期至 2031年04月23日
发文字号 珠香府办〔2026〕2号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1日

珠海市香洲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交易行为,根据《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总公司、工业公司、农工商贸易公司等集体所有制企业及上述公司独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股份合作公司)。

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包括:

(一)已依法登记属于股份合作公司所有或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林地、山地、山塘、水库等自然资源,按规定不得交易、转让的自然资源除外;

(二)股份合作公司所有或拥有使用权的各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办公设施设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交通工具、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设备等;

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投资资产包括:股份合作公司投资兴办的企业,持有与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合作、合营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等。

(三)其他经营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经镇(街道)批准可产生经营收益的资产。

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称为集体资产,集体资产和前款第三项统称为资产。

第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的资产应当纳入“三资”监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三资”平台)监管,“三资”平台不作产权认定,资产产权问题由具有产权认定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条  资产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统筹建设“三资”平台。

依照本办法进行的资产交易,区级、镇(街道)级交易管理机构及“三资”平台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三资”平台的运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进入市级或以上相关交易机构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份合作公司自行解决。

第七条  区社区集体经济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管中心)依托“三资”平台实现以下职能:

(一)指导相关资产交易活动,监督区级资产交易活动;

(二)集中管理经镇(街道)审核的资产信息;

(三)形式审核资产交易资料及经镇(街道)审核的竞价人提供的报名资料,仅限于资料完整性、资料签字盖章符合要求等程序性要件。股份合作公司及竞价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管理已备案的资产交易档案;

(五)监督股份合作公司公开资产运营情况;

(六)负责维护和发布“三资”平台工作动态、政策法规等相关信息,指导各镇(街道)使用“三资”平台。

第八条  各镇(街道)加强辖区股份合作公司资产监督管理和交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及时将回迁集体资产、留用地收储补偿集体资产或以其他方式新增的资产纳入“三资”平台系统监管,指导其建立资产台账,审核其资产的变动情况;

(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使用“三资”平台系统交易资产。负责形式审核资产交易资料及意向竞价人报名资料,仅限于资料完整性、资料签字盖章符合要求等程序性要件;

(三)监督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资产交易进程,审核其合同的签订和变动;指导、检查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纠正不规范管理行为;

(四)检查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的合同收款情况,督促其采取措施追缴欠款;

(五)调查处理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资产交易项目的相关异议。

第三章  交易类型

第一节  公开竞价交易

第九条  公开竞价交易是指资产通过竞价人竞争性报价,最终以最高报价确定竞得人的交易方式。

第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资产公开竞价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市级或以上相关交易机构交易,二是进入由经管中心组织的区级交易,三是进入由各镇(街道)组织的镇街级交易。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须进入市级或以上交易机构交易:

(一)股份合作公司资产交易事项中涉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合作建房)的;

(二)转让、出售股份合作公司所有建筑物(含厂房、仓库、办公楼、校舍、住宅、公寓、商铺、市场等)的;

(三)股份合作公司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集体资产及其他经营性资产出资,与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合资、合作、合营方式设立或加入经营主体并取得股权后,转让该股权全部或部分的。

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须经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审议同意,并召开股东大会表决;以上事项表决时须由镇(街道)工作人员及独立董事列席会议并签名监督。上述交易结果报镇(街道)和经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须进入经管中心交易:

(一)第一年合同年标的金额12万元及以上,或占集体上年总收入10%以上;

(二)出租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校舍、商铺、市场等)年限超过3年(不含3年)的;

(三)出租厂房、仓库单宗合同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办公楼、住宅(含宿舍)和校舍单宗合同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或商铺和市场单宗合同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

(四)单宗合同面积10亩及以上或出租年限在10年及以上的耕地、鱼塘、荒地、山地、滩涂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单宗合同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出租年限5年及以上的生产生活自留用地;

(五)股份合作公司利用资产与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合作、合营等交易的,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六)出售未达报废条件的交通工具、变压器等。

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交易事项,须经股东代表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第六项的集体资产单宗账面价值在10万元-20万元以内的,须经股东代表会表决或股东大会表决;单宗账面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须经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审议同意后,召开股东大会表决。

以上事项表决时须由镇(街道)工作人员及独立董事列席会议并签名监督。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的资产交易未达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须经董事会表决,表决时由监事会成员、镇(街道)工作人员及独立董事列席会议进行签名监督。由各镇(街道)组织股份合作公司交易。

股份合作公司不得擅自交易资产,未经镇(街道)审批,不得分拆资产。一经发现,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节  续约交易

第十四条  续约交易指股份合作公司经各镇(街道)、经管中心审核后,可与原承租人进行协商,继续租赁资产的交易。

第十五条  原承租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已足额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可采取续约交易方式:

(一)优质企业:已纳入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的规模以上企业,或具有市级或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或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

(二)主体产业:承租资产的企业或个人,支付单宗租赁合同年租金占股份合作公司近4年平均营业总收入(包括租金、管理费、卫生费等费用,不包括水电费)的30%及以上;

(三)城市更新改造:对指定地域计划在将来某一时点进行连片开发、升级改造,已形成相关更新规划文件,在该预期开发时点期限内的物业租赁合同续期,且原承租人应当明确承诺在搬迁期限内无条件配合搬迁和清租退租工作,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除外;

(四)经营配套:对在同一地域和同一股份合作公司租用多宗资产的同一企业或个人,其租赁资产的合同到期时间不一致,但合同已到期的资产是企业或个人持续经营所必须配套的,可视需要对地域内合同已到期的资产续约,但续约期不得超过其合同未到期资产中最长的剩余时限;

(五)持续经营:连续租用股份合作公司同一资产已达到10年及以上的企业或个人。

第三节  协议签约

第十六条  协议签约是指股份合作公司与特定意向人协商达成的交易。

第十七条  资产拟作为政府或政府委托区属国有企业承接的民生保障、基础设施、公服配套、产业发展等城市发展需要的项目,及更新改造实施主体对股份合作公司实施城市更新改造的项目,可参照标的物的市场价格,确定交易底价形成资产交易方案后,经股份合作公司民主表决,报镇(街道)审核和经管中心复核,符合要求的可协议签约。

可协议签约项目包括:

(一)用于建设公办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公益类项目;

(二)用于社区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微型消防站、变电站等公共配套服务项目;

(三)用于配套建设轻轨、道路、桥梁、输油、输气、供电、供水、通信管道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项目;

(四)用于工业载体的改造建设、公租房租赁、人才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产业发展项目;

(五)用于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更新改造实施主体需承租股份合作公司的资产,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除外;

(六)用于其他城市发展需要的项目。

第十八条  用于建设通讯基站、变电站等设施项目,需要租赁股份合作公司山地、建筑物天面等资产的,经股份合作公司民主表决,报镇(街道)审核,符合要求的可协议签约。

第四节  小额简易交易

第十九条  小额简易交易指对符合小额简易交易条件的资产交易项目,可简化交易程序达成的租赁交易。

第二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小额简易交易:

(一)单宗合同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且月租金及管理费合计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资产出租,资产包括广告位、市场摊位或临时性摊档、不超过10平方米简易房(包括临时建筑、单车房等)、不超过50平方米宿舍等;

(二)出租单个车位(含子母车位)的,需满足单宗合同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且月租金及管理费合计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严禁通过分拆合同期限、面积或金额等方式规避公开交易。承租人不得将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涉资产进行转租或转让租赁权。

第二十一条  小额简易交易程序包括:股份合作公司民主表决,镇(街道)审核发布信息,股份合作公司审核报名、签订合同和归档资料。

 

第四章  公开竞价交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  符合镇(街道)组织交易条件的资产,公开竞价交易前须经股份合作公司立项研究和民主表决,由镇(街道)负责审核受理、信息发布、审核报名、管理交易保证金、组织公开竞价交易和公示交易结果,股份合作公司负责签订合同和归档资料。

第二十三条  符合经管中心组织交易条件的资产,公开竞价交易前须经股份合作公司立项研究和民主表决,由镇(街道)负责审核,经管中心负责复核受理、信息发布、审核报名、管理交易保证金、组织公开竞价交易和公示交易结果,股份合作公司负责签订合同和归档资料。

第二十四条  符合由市级及以上相关交易机构组织交易条件的资产,公开竞价交易前须由股份合作公司立项研究,提交镇(街道)党(工)委审议,经股份合作公司民主表决,镇(街道)和经管中心审核通过后,股份合作公司按照市级及以上相关交易机构规定公开交易、签订合同和归档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开竞价交易原则上采取网上竞价方式交易。因特殊情况需采取现场竞价方式交易的,股份合作公司按相应交易级别报镇(街道)或经管中心审批后方可交易。

第二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和镇(街道)应当各自开设独立的交易保证金银行账户。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原路退回给竞价人,交易公告等文件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交易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意向竞价人、竞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经管中心、镇(街道)反映。

第二十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镇(街道)对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给予警告;拒绝或拖延改正的,由镇(街道)按有关法律法规扣减薪酬奖金(绩效),暂停或者罢免董事、监事、股东代表、经营管理等相关人员职务;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竞价人、竞得人在资产交易活动中有弄虚作假、串通竞价、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取消其竞价资格和竞得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经管中心、镇(街道)不对交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竞得人因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办理经营所需证件、面积不一致、租金、合同条款等原因引起的纠纷,或在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须与股份合作公司自行协商处理;如双方没有约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双方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的集体资产依法由其股东集体所有,由股份合作公司依法代表公司股东集体所有权,不得分割到公司股东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以召开股东大会形式将集体资产无偿分配给股东使用。

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公司集体资产。

第三十二条  区城市更新局负责股份合作公司涉及城市更新改造实施过程中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项目实施主体与股份合作公司签订集体资产补偿协议,保障集体资产补偿到位,防止因城市更新改造致使集体资产流失。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集体资产补偿规定由区城市更新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26年4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4月23日;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交易具体实施指引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结合实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