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各相关单位: | ||
| 政策依据 | 根据《珠海市科技创业天使风险投资基金设立工作方案》(珠府办函〔2018〕303 号) |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珠海市,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金湾区,高栏港区,横琴新区 |
| 有效期至 | 文件中未注明 | ||
| 发文字号 | 珠科创〔2019〕37号 | ||
各相关单位:
《珠海市科技创业天使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19 年 5 月 16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珠海市科技创业天使风险投资基金设立工作方案》(珠府办函〔2018〕303 号),为规范珠海科技创业天使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天使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天使基金是由市政府批准,由珠海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基金”)初始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将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第三条 科技天使基金主要投资对象限于珠海本地或拟引进的处于初创期及成长期的创新创业企业。科技天使基金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通过明确、高效的市场化运营,实现引导和助推我市实体经济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 科技天使基金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应为珠海市注册或外地承诺 1 年内引入珠海的项目。接受科技天使基金投资但未能在1年内完成搬迁或落户珠海的项目,科技天使基金有权以股权回购等形式撤回投资,基金管理人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形成处置建议方案,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科技天使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一)政府引导。灵活高效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引导职能,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解决科技型企业发展融资渠道狭窄和社会资本投资在中早期“市场失灵”的问题,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以促进我市战略新兴产业加速发展,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助推我市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
(二)科学决策。科技天使基金根据《珠海市科技创业天使风险投资基金设立工作方案》(珠府办函〔2018〕303 号)确定投资标准和投资方向,委托珠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起并负责管理运营。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科学退出等一系列流程,按照设置完整的科学机制进行决策。
(三)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政府部门不干预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四)防范风险。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对科技天使基金的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基金管理机构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修订)科技天使基金管理办法,监督科技天使基金运行管理情况,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绩效考核,审议投资项目运营情况报告。
珠海基金作为主要出资人通过合伙人大会等多种形式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基金期限、解散及清算、非现金分配、关联交易等有限合伙人职责与权力。
科技天使基金由珠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起,并负责管理运营。管理人每半年度应当按时向行业相关部门报送科技天使基金运营情况。出现重大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
其他在本办法无明确约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由行业主管单位牵头与基金管理人及出资人协商实施决策;无明确授权或无法形成共识的,由行业主管单位联合基金管理人及有关单位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三章 直投类项目投资标准
第七条 科技天使基金的投资对象应为从事我市优先发展的未来产业领域,掌握前沿技术或颠覆性技术,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
投资项目应聚焦于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高潜产业、先进制造、现代服务业、现代都市农业为特色的“四有”产业体系,围绕我市八大战略新兴产业,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绿色低碳、新材料、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海洋经济等领域着重发掘优质投资项目。
外地引进企业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2000 万元/个;珠海本地企业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1000 万元/个。
第四章 参股类基金投资标准
第八条 根据投资需要,科技天使基金可通过参股拟设立或已运作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拟参股的基金接受科技天使基金投资后,其投资方向及标准应符合直投类项目投资标准及限制,且在该参股基金清算时,其投资或服务于珠海本地项目金额与科技天使基金的投资金额的比例不低于 1:1。
发起设立并管理与科技天使基金合作的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管理机构:依法设立,管理规模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管理团队: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 3 名具备 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风险控制: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为项目实施方依法设立的关联公司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五章 基金组成要素
第九条 基金名称暂定为珠海科技创业天使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最终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
第十条 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认缴出资 5 亿元,由珠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基金发起并运营,落实管理人及 GP,认缴出资 200 万元;由珠海基金作为 LP,认缴出资 4.98 亿元,一次性实缴到位。
第十一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费为实缴资金的 2%/年。
第十二条 科技天使基金的管理团队按照考核结果给予绩效奖惩。基金门槛收益率为 6%。基金收益首先分配出资本金。项目年化收益率达到门槛收益率时,项目投资净收益中的 20%可用作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奖励。收益奖励提取后,基金投资人年化收益率应不低于 6%。管理人应设立合理回拨机制,在基金整体核算存在亏损时,管理人应以累计所获收益奖励为限对基金亏损进行弥补。
第十三条 本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为 10 年,基金存续期限若需变更,由基金合伙人大会决定。为体现基金的引导、培育和扶持的性质,基金不设投资期与退出期。
第六章 基金项目的退出
第十四条 科技天使基金可以按照下列方式退出:
1.在符合国有股权转让相关制度或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招拍挂、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
2.所投资企业被并购后退出;
3.所投资企业股权上市流通后退出;
4.所投资企业清算退出。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激励项目团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退出时,科技天使基金可对项目团队以约定退出价格的方式进行让利。让利退出具体的退出价格可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可考虑按照退出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投资本金的 2.5 倍设置。
协议约定对项目团队进行让利的,通过公开方式完成转让,公开转让价格超过投资协议约定的项目团队回购价格时,可按协议约定将额外收益奖励给项目团队,具体奖励对象及实施细则在投资协议中约定。
第十六条 本基金退出资金原则上可滚动用于对本地或拟引进本地创新创业企业的持续投资。
第七章 基金的考核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主要针对科技天使基金的社会效益、投资运作情况、产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本基金考核着重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基于科技天使基金引导、培育和扶持的性质,将重点考核科技天使基金运营实施效果,基金实际投资规模,扶持项目及其团队的数量、质量,投资带动社会投资情况,运营的合规性,特别是科技天使基金对推动产业发展所带来的本地“双创”氛围提升、培育引进独角兽种子企业库入库企业个数、扶持本地高科技企业个数、吸纳就业等社会效益指标的考评。
第八章 基金的监管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天使基金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需定期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基金运营报告和财务报告,基金运营报告需包括基金投资进度、投资规模、扶持本地企业、培育引进独角兽种子企业库入库企业、带动社会投资、提升“双创”氛围、吸纳就业等情况。具体包括:
1.在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提交半年度基金运营报告;
2.在每个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提交上年度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逾期提交基金运营报告及财务报告的,需提交说明及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考核监管工作需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基金进行监管考核。产生相关费用的,从基金费用中开支。
第九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接受基金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科技天使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B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及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本类基金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除定期提交基金运营报告和财务报告外,应及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科技天使基金考核办法参照珠海市其他政策性基金考核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