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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8-16 10:18:41浏览次数:751来源:横琴新区 层级:区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出台《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促进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规范高效运营,更好地实现政府出资引导的政策目标,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支出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出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8〕1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043号)、《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珠横新办〔时间〕号)、《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珠横新办〔时间〕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根据《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并参照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国家基金绩效评价办法、以及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的实际情况,形成了本《办法》。

三、与国家基金及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办法的主要区别

(一)评价过程。国家基金绩效评价办法主要评价三支国家母基金中国家出资部分的整体绩效情况,本《办法》与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办法保持一致,《办法》将考核由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的绩效,因此考核过程结合横琴新区特点进行调整。主要如下:一是《办法》要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先自评,基金管理委员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再考核,国家基金绩效评价办法明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具体考核工作;二是根据政府投资基金顶层架构设计,绩效考核应用方案需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最终审定,国家基金绩效评价办法规定由财政部和发改委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决定绩效考核结果的实际应用;三是三支国家母基金有明确存续期限,国家基金绩效评价办法区分投资期与退出期设置不同的分值分布,而政府投资基金未确定退出期限,《办法》仅设置一套考核体系。

(二)考核内容。整体与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保持一致,与国家基金绩效评价办法主要区别:一是政策效应。国家基金绩效评价办法在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大众创业方面评价国家母基金的政策引导效果,并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外部专家综合评议,主观性较强。《办法》结合了横琴新区实际,通过引导参股基金提高对初创期、早中期企业,以及投向新兴产业发展类企业的投资比例,从而实现政策引导效果,提高可操作性,降低主观因素的影响。由于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不再参与商业化母基金,因此仅考核一级放大倍数,而国家基金绩效评价办法同时考核一级和二级放大倍数;二是经济效益。国家基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国家母基金资本回报率时,需要对未退出项目价值评估,主观性和波动性较大,《办法》仅使用已退出项目数据,从而保证数据的客观性;三是管理效能。在规范运营方面,国家基金绩效评价办法考虑国家母基金在投资期内各年度的投资进度,而《办法》考核年度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包括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四是加分项目。根据绩效考核重点和实际情况,为激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办法》增加了加分项目。通过组织一体化区域投融资活动、招商引资效果、创投行业培育力度、引导基金获得行业内奖项或表彰等情况体现。具体加分情况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自评阶段提出,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再考核阶段审核,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提交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分值分布。一是《办法》与国家基金及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办法的整体考核方向保持一致,但《办法》的考核重点为政策效应和经济效益,而国家基金绩效评价办法考核重点为政策效应和管理效能;二是《办法》中政策效应、经济效益、管理效能的分值分布为40、30、30,国家基金绩效评价办法投资期的分值分布为45、20、35,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办法投资期的分值分布为45、30、25,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的实际情况调整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的具体分值;三是《办法》中具体评分标准参照了国家基金及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办法的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和政府投资基金相关制度规定等进行调整。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办法》主要分为总则、绩效考核内容及指标体系、绩效考核组织实施、绩效考核结果及其应用等六章,共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绩效考核对象及责任主体。《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基金为绩效考核对象,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为绩效评价责任主体。新增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对子基金管理人绩效考核体系参考标准(第五条)。

(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由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和加分项目指标构成。一级指标包括政策效应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管理效能指标三类,根据绩效考核重点和实际情况,设置相应加分项目指标(第十二条)。同时,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的实际投资运营情况,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时,基金管理委员会可对绩效考核指标分值、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进行适当调整(第十条)。

(三)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委员会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绩效考核实施机构,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要求自行评价,基金管理委员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在上述自评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再考核,形成最终考核结果(第十五条)。

(四)考核结果及应用。《办法》规定了绩效考核基础得分满分为100分,此外,加分项目不超过10分。绩效考核结果采取等级评级形式,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第二十二条),根据不同评级通过调整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年度绩效管理费水平的方式进行奖励或惩罚(第二十四条)。

(五)绩效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对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违法违规的情形及处罚处理依据作出了规定:一是对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第二十七条);二是对参与绩效考核的第三方机构、专家和相关人员的监督(第二十八条);三是对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第二十九条)。

(六)各项指标的制定依据和相关考虑。《办法》在制定各项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时,参照国家基金及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办法的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1.政策效应

1)政策投向

政策投向指标为:创新创业类子基金与新兴产业类子基金返投一体化区域倍数。

根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创新创业类子基金、新兴产业类子基金投向在“横琴、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以下简称“一体化区域”)注册登记的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政府投资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倍,原《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6]45号)返投要求为2倍。

2)政策引导

创新创业类子基金向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投资倍数、新兴产业类子基金投对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投资倍数。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一是创新创业类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金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二是新兴产业类子基金投资于专业领域的金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3)资金放大

资金放大考核指标分为创新创业类一级放大倍数、新兴产业类一级放大倍数。

实施细则对资金放大规定如下:政府投资基金对创新创业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0%,对新兴产业类子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30%。管理办法规定子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需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政府投资基金旗下原则上不再参与商业化母基金,因此不做二级放大倍数的考核。

2.经济效益

保留原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办法经济效益,政府投资基金的经济效益主要考察政府投资基金投资效益(已退出项目资本回报率)、一体化区域被投企业运营效益(营业收入总增长率、净利润总增长率)。

3.管理效能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效能分为规范运营和专业管理。

国家基金绩效评价办法的规范运营包括合规履约、投资进度,保留原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办法规范运营,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进度主要考虑年度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因此政府投资基金的规范运营包括合法合规履约、年度投资计划认缴出资完成情况、年度投资计划实缴出资完成情况。评分标准参照国家基金及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办法的规定。

专业管理包括内部治理、团队表现,其分类与评分标准与国家基金及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办法保持一致。

4.加分项目

为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在原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绩效评价办法中的加分项目,增加组织一体化区域投融资活动,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具体如下:组织一体化区域投融资活动、招商引资效果、创投行业培育力度、引导基金获得行业内奖项或表彰。

附件: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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