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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人才发展
区级
实施主体 各有关单位
政策依据 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若干措施》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横琴
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4年3月21日

第4/2024号执行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若干措施》,吸引和集聚国际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服务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依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见附件)所认定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编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适时调整,动态发布。

第三条 认定原则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德才兼备、公平公正、业绩导向、服务发展原则。

第四条 认定条件

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高层次人才除应当具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二)诚实守信,有良好职业道德;

(三)业绩突出,专业水准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四)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者机构等用人单位中全职工作(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五)杰出人才年龄一般在七十周岁以下,领军人才年龄一般在六十周岁以下,拔尖人才年龄一般在五十五周岁以下,青年英才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周岁以下;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 澳门引进人才认定合作区高层次人才的特别规定

按照澳门特区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进法律制度》引进的“高端人才”和“优秀人才”,由与合作区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或者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用人单位聘用,且每年在合作区工作和生活的时间总和不少于九十天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合作区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组织实施

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牵头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七条 认定程序

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认定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

(三)认定,用人单位对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作出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进行认定;

(四)发证,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对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发放相应级别的人才卡。

第八条 争议处理

对认定结果存在争议的,由申请人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须配合经济发展局有关复核工作。

第九条 认定结果运用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如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认定为满足《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高端人才”,纳入清单管理,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同时,按照广东省、合作区相关规定享受其它规定的服务保障待遇。

第十条 认定周期及管理要求

高层次人才认定周期为五年,应在到期前三个月内重新认定。

高层次人才认定后,达到更高类别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相应人才类别。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不再在合作区工作的,人才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前一个月内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报告。

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高层次人才在合作区实际工作情况随机开展抽查,加强风险评估与应对。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高层次人才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认定资格,不得再次申请合作区高层次人才的待遇,并且应当退回已获取的人才待遇。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协助提供虚假证明或审核意见的,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高层次人才称号:

(一)存在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或发展利益行为的;

(二)学术、业绩弄虚作假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导向的。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之后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本办法有效期截止后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剩余期限的管理要求。


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docx

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