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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奖补实施办法

人才发展
区级
实施主体 各有关单位
政策依据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若干措施》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横琴
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奖补实施办法》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4年3月21日

2/2024号执行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奖补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支持人才集聚发展

第三章 支持人才载体发展

第四章 支持琴澳人才协同发展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享受扶持的标准和条件,支持更多优秀人才前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发展,从而加快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在以上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人员(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第三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第4/2024号执行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所认定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

(二)澳门高校,是指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获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包括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大学、澳门旅游学院、澳门城市大学、圣若瑟大学、澳门镜湖护理学院、澳门管理学院、中西创新学院;

(三)院士工作站,是指以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用人单位为依托,以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人员,用人单位和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同签署以合作区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的合作协议,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载体;

(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五)工作站分站,是指下设在博士后园区工作站的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六)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指经国家批准由广东省探索建立的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和省、市、区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七)博士工作站,是指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博士管理服务创新平台;

(八)计税工薪,是指个人从用人单位取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或者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职业税章程规定的工作收益;

(九)与合作区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是指在澳门依法设立,依法缴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得补充税、营业税)或者依法免税,由合作区企业直接持有(不含代持)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直接持有(不含代持)合作区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公司;

(十)本办法所指金额均为人民币,“以上”“不少于”“不超过”“不低于”“至少”均包含本数。

第二章 支持人才集聚发展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

对经认定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可分别享受八百万元、三百万元、二百万元、一百五十万元的生活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每年度每人发放一次。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应当符合以下申请基本条件:

(一)按照第4/2024号执行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认定为“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之一;

(二)申请人应当在合作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且截至当笔补贴申请结束之日止,仍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首次申请本条补贴的,须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

享受豁免缴纳内地社会保险的境外人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内人才,或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合作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内人才只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申请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聘用类:

1.申请人应当与主营业务或专业领域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用人单位签订累计五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且截至当笔补贴申请结束之日止,仍与合作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或者聘用关系;

2.用人单位为“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每年支付的计税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不少于六十万元、五十万元、四十万元、三十万元;

3.申请人须承诺每年在合作区实地办公时长不少于六个月。

(二)创业类:

1.申请人应当为所创办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持股比例前三位股东,须全职在合作区工作,不得以实际控制人或前三位股东身份在合作区外经营其他企业;

2.所创办企业实收资本满足以下要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所创办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三百万元,本人现金出资或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拔尖人才”所创办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二百万元,本人现金出资或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一百万元;“青年英才”所创办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本人现金出资或现金出资及技术入股不少于七十五万元;

3.所创办的企业正常经营,全职员工不少于八人(须每年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首次申请须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

4.申请人须承诺自首笔补贴资金到账之日起,所创办企业十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否则应当退回已获得的补贴资金。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的说明事项

已享受合作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不得同时享受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

夫妻双方同时被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只可由一方进行申请。

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须扣除此前所享受的合作区其他同类补贴。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补贴

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合作区公办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学位优先保障,选择就读合作区非公办学校或者澳门非实施免费教育学校的,可按初中教育阶段(含)前累计缴交学费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三十万元。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补贴适用第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人应在子女就读合作区非公办学校或者入读澳门非实施免费教育学校一个学年后申请本条补贴。

第九条 引进学历型和专业技术人才生活补贴

对合作区用人单位引进的博士(或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硕士(或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学士(或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可分别给予每人二十七万元、九万元、六万元生活补贴,分三年等额发放。

第十条 引进学历型和专业技术人才生活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学历型和专业技术人才生活补贴应当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取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备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须为全日制;

(二)引进时博士(或者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硕士(或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学士(或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不超过四十周岁;引进年龄以在合作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作为计算时点;

(三)申请人应当与合作区用人单位签订累计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截至当笔补贴申请结束之日止,仍与合作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四)申请人应当在合作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且截至当笔补贴申请结束之日止,仍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

首次申请本条补贴须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申请第二笔须连续缴纳二十四个月以上,申请第三笔须连续缴纳三十六个月以上。

享受豁免缴纳内地社会保险的境外人才或者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合作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内人才只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

第十一条 引进学历型和专业技术人才生活补贴的说明事项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按要求提交首笔补贴申请;本办法发布后引进合作区的,应当自在合作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三年内按要求提交首笔补贴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申请人因变换用人单位而中断缴纳社会保险的,允许累计断缴不超过三个月。中断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第二笔补贴须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二十四个月以上,申请第三笔补贴须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三十六个月以上。

未申领完毕原《横琴新区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9〕18号)补贴的,可按照本条规定申请第二、三笔补贴;已申领完毕的不得再申请。

已享受合作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不得同时享受引进学历型和专业技术人才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引进博士后生活补贴

对在合作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站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可给予每人每年四十万元生活补贴,连续两年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

在站博士后因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资助项目延期出站的,第三年给予一次性十万元生活补贴。

对出站博士后留(来)合作区创业(工作)的,可给予每人每年十二万元、连续五年的生活补贴。

第十三条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的申请条件

在站博士后申请生活补贴,其所在设站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正常运营,有完善的博士后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制度,对博士后进行日常考勤管理;

(二)与入站博士后签订科研计划书,科研领域符合合作区产业方向,有明确的工作目标、课题要求、科研任务;

(三)与入站博士后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每年实际支付给在站博士后的计税工薪不低于广东省在站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四)与入站博士后签订招收协议书或培养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在站时间、培养条件、出站条件。

在站博士后申请生活补贴,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已经取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博士学位或者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

(二)在合作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且截至当笔补贴申请结束之日止,仍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

(三)按进度完成各阶段科研任务,进站满三个月开展开题考核、进站满一年开展中期考核,考核延期不超过三个月。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出站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预期达到的成果、已取得的成果等内容;

(四)无其他不符合国家、广东省、合作区博士后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出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的申请条件

出站博士后申请生活补贴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留(来)合作区时的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年龄以出站后留(来)合作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计算时点;

(二)申请人应在合作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且截至当笔补贴申请结束之日止,其仍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首次申请本条补贴的,须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

享受豁免缴纳内地社会保险的境外人才或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合作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内人才只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出站博士后申请生活补贴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聘用类:

申请人应当与主营业务或专业领域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用人单位签订累计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截至当笔补贴申请结束之日止,仍与合作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创业类:

1.所创办的企业在合作区注册登记时,申请人持有的股份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或每次申请时,获得距离每次申请的最新融资后申请人合计持有的股份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2.所创办的企业正常经营并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全职员工不少于五人(须每年在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首次申请须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 引进技能人才生活补贴

支持合作区引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技能人才,对取得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且从事本职业的技能人才,按照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可分别给予每人六万元、三万元、两万元生活补贴,分两年等额发放。

第十六条 引进技能人才生活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技能人才生活补贴应当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取得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等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从事与职业资格证书相一致的职业或工种,且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三)引进时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资格人员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技师(二级)资格人员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高级工(三级)资格人员年龄不超过四十周岁;引进年龄以在合作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作为计算时点;

(四)申请人应当与合作区用人单位签订累计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截至当笔补贴申请结束之日止,仍与合作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五)申请人应当在合作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且截至当笔补贴申请结束之日止,其仍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

首次申请本条补贴须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申请第二笔须连续缴纳二十四个月以上。

享受豁免缴纳内地社会保险的境外人才或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合作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内人才只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

第十七条 引进技能人才生活补贴的说明事项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按要求提交首笔补贴申请;本细则发布后引进合作区的,应当自在合作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两年内提交首笔补贴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申请人因变换用人单位而中断缴纳社会保险的,允许累计断缴不超过三个月。中断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第二笔补贴须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二十四个月以上。

未申领完毕原《横琴新区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9〕18号)补贴的,可按照本条规定申请第二笔补贴;已申领完毕的不得再申请。

已享受合作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不得同时享受引进技能人才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产业青年素质提升补贴

支持合作区重点产业领域在职青年“不脱产、不离岗”提升学历继续深造,对报读澳门高校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专业领域并取得博士学位的在职青年,按总学费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补贴,最高十五万元。

学费补贴范围仅限正常修读期限内的课程费。学费补贴分两年等额发放,每年度每人发放一次。

第十九条 产业青年素质提升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产业青年素质提升补贴应当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以毕业时间作为年龄计算时点;

(二)申请人于2021年1月1日之后报读澳门高校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专业,专业领域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科技研发与高端制造产业、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目录;截至申请结束日,已经取得毕业证明材料且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学历学位认证;

(三)申请人自入学前至当笔补贴申请结束之日止,与合作区内的用人单位持续存在劳动关系;

(四)申请人应在合作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且截至当笔补贴申请结束之日止,仍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

享受豁免缴纳内地社会保险的境外人才以及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合作区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内人才只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

第三章 支持人才载体发展

第二十条 设立院士工作站补贴

支持合作区用人单位设立院士工作站,对初次设立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给予最高一百五十万元资助:

(一)建站时与三名及以上院士签约合作的,给予一百五十万元资助;

(二)建站时与两名院士签约合作的,给予一百万元资助;

(三)建站时与一名院士签约合作的,给予八十万元资助。

第二十一条 院士工作站的认定条件

合作区用人单位设立院士工作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院士工作站须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配置有满足建站后进行科研活动的场地、设备、技术、团队等科研条件;

(二)与一名以上的院士已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并已签订科研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有效期应涵盖建站周期。如与两名及以上院士合作的,应同时签订合作协议),并与院士商定服务时间、合作方式等事项,共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三)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研究课题、建设内容和稳定经费支持;

(四)引进院士团队的研究方向符合合作区产业发展需要,对解决合作区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关键核心技术起到重要支撑。

第二十二条 院士工作站的认定程序

院士工作站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资格审核。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认定评价。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对申请资质、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

(二)综合评价。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三)公示。经评审后,对拟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五)授牌。合作区院士工作站经认定后,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授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三条 设立院士工作站补贴的说明事项

建站资助经费用于院士工作站的科研、条件能力建设补贴,由建站单位自行统筹安排使用,专账管理。

院士工作站建站周期为三年。有效期内每一位院士或者每一个建站单位只能有一个院士工作站享受资助。

对于经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初次认定的广东省院士工作站,按照与合作区院士工作站相同的标准给予资助。

一家建站单位只能以省级或者合作区院士工作站名义享受一次建站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设立博士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基地)补贴

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博士工作站,分别给予一百万元、七十万元、五十万元、五十万元建站补贴。

对博士后设站单位,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给予五万元工作补贴。

第二十五条 设立博士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基地)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博士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基地)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新设立;

(二)博士后设站单位须在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启动申请手续。

第二十六条 设立博士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基地)补贴的说明事项

与多家流动站设立基地的设站单位,只享受一次补贴。创新实践基地改设科研工作站(或分站)、工作站分站改设工作站的,按相应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设站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考核管理制度,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年终做好经费结算,主动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及成效。

设立博士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基地)补贴应当主要用于博士博士后办公场所建设、设施器材添置、科研项目支出、日常管理费用支付以及聘请学术导师专家开支等,开支内容包括:办公设施器材费,科研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专家评审费、劳务费、讲课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新招收博士后工作津贴应当主要用于博士后人才引进产生的相关费用,开支内容包括:委托人才机构引才的劳务费、宣传费,赴外招聘的差旅费,引才奖励,博士后日常管理费、专家指导费、学术交流费以及支付博士后个人的社会保险费、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房租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柔性方式引才补贴

支持合作区用人单位通过短期服务、顾问咨询等方式柔性使用国际人才智力资源,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创新活动。对柔性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来合作区或者澳门累计工作六十天以上的用人单位,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计税劳务报酬的百分之三十给予引才补贴,每个用人单位每年最高补贴二百万元。

第二十八条 柔性方式引才补贴的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申请柔性方式引才补贴应当同时符合对于用人单位和柔性引进人才的全部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柔性引进的人才须依托明确的科技创新项目,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研发及成果转化项目、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等;

(二)柔性引进的人才应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在推进合作项目的技术创新、课题研究、科技攻关等发挥关键作用;

(三)与柔性引进的人才签订合作协议,项目结束后实际支付给人才的计税劳务报酬不少于十万元;

(四)做好对柔性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保留在合作区或者澳门工作时间的证明材料;

(五)合作项目成功结题并通过验收,且取得实质性成果,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或市场价值;

(六)与柔性引进人才的全职工作单位之间不存在隶属或者关联关系。

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国内外专业领域具有卓越表现,拥有业内公认的领先技术;

(二)研究领域或学科方向符合合作区产业发展方向,对解决合作区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起到重要支撑;

(三)专业水平和社会影响力不低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

(四)项目实施期间,在合作区或者澳门实地办公时长累计不少于六十天;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所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引才补贴

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对积极引进高水平人才并经合作区有效申请国家或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的用人单位,分别按照国家、广东省人才工程每人次三万元、两万元的标准给予申请补贴。

同一用人单位单一人才工程单一批次申请补贴,国家人才工程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广东省人才工程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年度申请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六十万元。

对列入正式入选名单的人才,按照国家或广东省人才工程评审单位核发生活补贴的额度给予1:1配套补贴。

对入选人才依托的用人单位,每人次分别按照国家或广东省人才工程评审单位核发生活补贴的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给予配套补贴。

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引才补贴的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申请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为在合作区依法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机构;

(二)用人单位引进高水平人才并经合作区申请国家或者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

(三)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的申请要求进行有效申请。

申请入选人才工程的配套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正式入选国家或者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名单;

(二)人才工程评审单位已对列入正式入选名单的人才核发生活补贴;

(三)入选人才依托在合作区依法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进行申请且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引才补贴的说明事项

市场主体引才补贴实行“免申即享”,用人单位和入选人才无需申请,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制定申请补贴或者配套补贴方案并按流程审批后一次性拨付。

入选人才所获配套补贴资金应先行拨付至其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拨付人才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和入选人才存在被人才工程评审单位追回生活补贴、学术造假套取资金及其他不应当享受补贴的情形,须退回已获得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将采用适当方式对资助资金到达用人单位和人才账户情况进行核实。

2021年1月1日后启动申请的批次可按本办法进行配套支持。

经合作区自主评审且资助经费由合作区全额承担的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入选人才不再予以配套补贴。

第四章 支持琴澳人才协同发展

第三十二条 协同澳门引进人才补贴

支持与合作区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实施人才引进计划,对按照澳门特区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进法律制度》引进“高端人才”和“优秀人才”且引进的人才在澳门和合作区每年工作累计满六个月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支付计税工薪的百分之三十给予引才补贴,每个用人单位每年最高补贴三百万元。

第三十三条 协同澳门引进人才补贴的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申请协同澳门引进人才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须为根据澳门特区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进法律制度》第三条所定义的人士且依据该法律制度经审批获给予居留许可和税务优惠的“高端人才”和“优秀人才”;

(二)用人单位(合作区企业或澳门关联公司)与引进的人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截至补贴申请结束之日止,用人单位仍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且须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1.引进的人才劳动关系在合作区企业的,截至补贴申请结束之日止,用人单位须为其在合作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不少于六个月;享受豁免缴纳内地社会保险的境外人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内人才只需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2.引进的人才劳动关系在澳门关联公司的,截至补贴申请结束之日止,用人单位须为其在澳门连续缴纳职业税不少于六个月,且该等人才在合作区的年度累计工作时长不少于两个月。

做好对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引进的人才劳动关系在澳门关联公司的,保留在合作区工作时间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协同澳门引进人才补贴的说明事项

申请本条补贴的用人单位仅限合作区和澳门首次引进“高端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单位。

用人单位为澳门关联公司的,本条补贴由具有关联关系的合作区企业代为申请领取。

第三十五条 澳琴人才联合培养补贴

对在合作区博士后设站单位指导的澳门高校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一名博士后给予导师两万元的生活补贴,每名导师每年最高补贴六万元,每个设站单位享受补贴的合作导师每年不超过十名。

对短期派驻到合作区开展科研或成果转化的澳门高校博士后和博士,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五千元、四千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在派驻期结束后一次性发放。多次派驻的仅能申请一次。

第三十六条 澳琴人才联合培养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博士后合作导师生活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博士后合作导师为澳门高校在职博士生导师;

(二)申请人主持过至少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具有至少一届博士生毕业的指导经验;

(三)与合作区博士后设站单位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实际招收博士后并提供必要的科研指导、技术培训、平台支持等。

申请博士和博士后生活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澳门高校在校博士后或在读博士研究生;

(二)申请人应依托正常运营、有明确的技术研发需求的合作区用人单位开展科研或成果转化,该用人单位主营业务或者专业领域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三)申请人在派驻期结束后应由用人单位出具结项报告或实习证明,以及在合作区工作时长的必要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申请人导师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申请人在本条补贴的覆盖期间,每个月在合作区的工作时长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六)申请人年龄不超过四十周岁,以派驻合作区首月作为年龄计算时点。

第三十七条 澳门专业人才跨境执业补贴

对在合作区全职工作,提供金融、会计、税务、法律、医疗、教育等专业服务,取得目录清单内执业资格的澳门专业人才,一次性补贴三万元。

对取得多个执业资格的,最高补贴六万元。

第三十八条 澳门专业人才跨境执业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澳门专业人才跨境执业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澳门居民身份;

(二)申请人应与合作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截至补贴申请结束之日止,仍与合作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三)申请人在合作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六个月以上,截至补贴申请结束之日止,仍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申请人取得的执业资格符合合作区需求目录清单,目录清单根据合作区实际需要随年度申请指南动态发布。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三十九条 申请流程

申请一般流程如下:

(一)申请。本办法按照自愿申请、严格审核的原则,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发布申请指南、集中组织申请。申请指南在执行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发布。申请人按照申请指南要求,在申请有效期内提交相关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核。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根据需要将通过审核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经济发展局按规定流程拨付资金。

第四十条 申请说明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存在违法违规、虚假申请等行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主体,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

除法律法规外,申请主体在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但由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除外。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与合作区出台的其他政策以及上级单位要求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申请主体可以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择一选择适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合作区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取得的补贴资金应依法纳税。

第四十二条 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用人单位,取消其申请本办法相关扶持、补贴的资格。已经获取补贴资金的,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有不诚信、不依法纳税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本办法相关扶持、补贴的资格。已经获取补贴资金的,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之后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涉及连续奖补的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申请奖补资金的,本办法有效期截止后符合条件可按照后续的年度申请指南申请剩余期限的奖补。

《横琴新区博士后管理办法》同时不再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