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执委会各局 | ||
| 政策依据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 |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横琴 |
| 有效期至 | 2028年12月31日 | ||
执委会各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持续降低企业办公成本扶持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2026年1月12日
第1/2026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持续降低企业办公成本扶持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推动企业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集聚发展、实质性运营,降低企业办公成本,引导企业扎根合作区可持续发展,培育产业生态,促进琴澳产业融合,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根据合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且企业提交申请时应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
(二)所属产业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发改地区〔2023〕302号)中《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内。
企业在上一年度及截止申请时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
(一)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失信名单的;
(二)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三)在经营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骗取合作区奖励、扶持资金的。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金融类企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实质性运营,是指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
(二)澳资企业,是指由澳门居民或者在澳门依法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澳门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合计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权(不含股权代持),且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办公用房,是指在合作区内房屋实际用途为办公、已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或者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且已纳入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租金评估范围内的场所;
(四)租金,是指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不含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合同所约定的租金应当与实际缴纳租金的发票金额一致;
(五)租金单价,是指每平方米每月的租金价格;
(六)实际工作人员,是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合作区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合作区实际工作的人员;
(七)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四条 企业租金扶持
对于租赁办公用房实际办公且租赁办公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实际工作人员不少于五人的企业,参照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价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企业办公用房租金扶持:
(一)企业实际工作人员不少于五人但少于一百人的,按照租金单价不超过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不超过五十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单价给予企业租金扶持;
(二)企业实际工作人员不少于一百人的,按照租金单价不超过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不超过八十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单价给予企业租金扶持。
扶持面积不超过企业实际租赁的办公面积且不超过人均十五平方米,以企业的实际工作人员人数核算。
第五条 租金扶持特别规定
对于租赁办公用房实际办公的澳资企业,按照租金单价不超过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不超过八十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单价给予租金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企业实际租赁的办公面积且不超过人均十五平方米,以澳资企业的实际工作人员人数核算。
同一澳门居民或者澳门公司在合作区成立多家澳资企业的,可用该澳门居民或者澳门公司身份认定不超过两家澳资企业申请前款规定的租金扶持,其余澳资企业按照第四条规定申请租金扶持。
对依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育苗培优”计划实施方案》入选“育苗”企业库、“培优”企业库的库内企业在合作区租赁办公用房实际办公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租金扶持。
第六条 办公用房租金评估
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合作区办公用房的市场租金价格,该评估结果经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批准后公布,作为办公用房租金扶持的评估价。
第七条 租金扶持面积核算
企业当年度的租金扶持面积以当年十二月份的实际工作人员人数核算。合作区工作机构有权对企业的实际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第八条 租金扶持限制
企业申请租金扶持的办公用房应为企业自用,不得转租或者分租,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在合作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租金扶持。
第九条 申请说明
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每年安排集中受理企业的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企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齐的资料和补齐资料的期限,期限内未补齐视为放弃;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准予受理。
第十条 适用原则
本办法规定与广东省、合作区其它扶持政策以及上级单位要求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同类型不重复原则执行。
合作区各工作机构可结合有关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就企业办公用房租金扶持和受理安排等内容另行规定,经合作区执委会审议通过和向社会公开发布后执行。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申报材料的法律责任。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不得再次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停止兑现扶持资金,并追缴已获取的扶持资金,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其中2028年度的扶持和奖励,企业可于2029年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时间以届时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持续降低企业办公成本扶持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