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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托珠海具身智能应用创新中心培育产业生态的若干措施(试行)

市场开拓/产业发展
市级
实施主体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属国企
政策依据 《“机器人+”应用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联通装〔2022〕187号)、《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23〕1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5〕6号)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保税区,万山区,经开区,金湾区,高栏港
有效期至 2026年12月31日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26〕1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属国企:

《关于依托珠海具身智能应用创新中心培育产业生态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投资服务署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0日


关于依托珠海具身智能应用创新中心培育产业生态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部署,依托珠海具身智能应用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聚焦重点领域场景需求,打造“智能基座+垂类应用+场景落地”的具身智能产业生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机器人+”应用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联通装〔2022〕187号)、《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23〕1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5〕6号),制定本措施。

一、推动产业生态企业集聚发展。围绕创新中心,鼓励产业园区运营主体优先引进垂类应用开发集成企业,紧密结合创新中心的机器人软硬件,打造产业集聚生态。支持园区运营主体向该类企业提供产业载体优惠,单个企业可给予最高三年、面积不超1000平方米的租金减免。

二、支持应用创新提速发展。加强具身智能在各行业垂直领域的研发应用,根据垂类应用开发集成企业研发费用实际投入,给予单个企业研发费用最高50%、累计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三、深化具身智能场景应用。深入挖掘开放应用场景,以行业特色场景为牵引,围绕工业制造、市政巡检、医疗康养、文旅服务、应急作业、安保巡逻、城市管理、教育科研、生活服务等领域,开展场景征集与任务揭榜,培育一批优质解决方案。推动具身智能新技术、新产品落地应用。按照采购投入,给予场景方最高30%、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对通过租赁形式落地的,给予场景方最高10%、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四、支持真实世界数据采集。推动工业物流企业、楼宇商超、酒店住宅、医院康养等机构开放数据采集场景,择优遴选一批标杆具身智能实训场,每个实训场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垂类应用开发集成企业采购数据集、数据接口、数据模型等数据产品,按照年度数据交易金额的10%,给予采购主体补贴,单个采购主体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购买算力服务或通过国家大模型备案的,可按照《珠海市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珠工信〔2025〕68号)享受资助。

五、鼓励产业生态企业壮大规模。支持垂类应用开发集成企业加强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能力建设,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大产品推广力度,抢占市场份额,壮大企业规模。对首次达到行业规模以上标准的企业,按照企业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六、支持首台(套)首版次产品研制推广。对获得上级财政支持的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首版次软件的具身智能产品,按照上级财政经费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支持将优质具身智能应用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采购首台(套)、首版次产品。

七、促进金融支持服务产业发展。发挥珠海新质生产力基金作用,强化“以投促引”,引导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聚焦引进具身智能产业链企业。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融资租赁、组建私募基金等方式参与具身智能产业投资。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具身智能领域企业的支持力度,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融资、供应链金融、投贷联动等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强化具身智能产业引才汇智。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支持引育具身智能顶尖人才,集聚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和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具身智能新职业。对引育的国内外高端人才,按照珠海市相关人才政策,在人才落户、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九、其他。本措施适用于在珠海市(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或机构。实施时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与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同类政策不重复申报的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本措施所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区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鼓励各区(功能区)、企业、科研院所面向具身智能领域建设创新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的具身智能应用创新平台可按本措施执行。

本措施由珠海市投资服务署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后发生的项目符合本措施奖励支持条件的,可以适用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