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依据 | 珠科工信〔2017〕8号 |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珠海市,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金湾区,高栏港区,横琴新区 |
| 有效期至 | 2019年12月31日 | ||
| 发文字号 | 珠科工信〔2017〕8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引进建设重大研发机构(以下简称重大研发机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重大研发机构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研发机构,专指我市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知名大型科技企业合作,引进建设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集技术研发、公共技术服务等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条 重大研发机构的引进建议由市有关部门或重大研发机构落户所在区(功能区)提出。重大研发机构引进前应确定拟落户的区域,由市相关部门联合相关区共同组织专家对重大研发机构引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专家论证费分别纳入市区部门预算安排。
第四条 通过专家论证的重大研发机构,由市相关部门联合所在区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引进的重大研发机构需签署双方合作协议,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重大研发机构必须是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备科技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技术服务等功能。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拨付
第六条 根据《关于推进珠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办函〔2015〕45号),重大研发机构的财政支持资金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所支持的重大研发机构可以为事业单位,也可以为企业。对重大研发机构一般采取连续支持的方式,最多为十年,累计财政扶持资金一般不超过3亿元。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应充分考虑其对我市产业贡献程度,同类型研发机构原则上遵循同一扶持标准。
第七条 重大研发机构由市区联合共建。财政资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原则上市区按1:1的比例承担,市级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所在区,由所在区统一拨付至重大研发机构。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重大研发机构是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责任单位。重大研发机构需制订和完善财务、项目、投资等管理制度,完成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和绩效自评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合作期间重大研发机构原则上应成立由双方组成的指导委员会或联席会议制度,作为重大研发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通过重大研发机构的资金使用、目标任务、年度预决算、重大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验收和考核管理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一般用于支持重大研发机构的科研条件建设、设备采购、科学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创业投资、机构运营等。合作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重大研发机构应根据上述第九条规定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出经费使用年度目标任务要求,经最高决策机构批准后报市、区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备案。专项资金如需调整,须经市、区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重大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二)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制、项目运营合同制和项目成果验收制。
(三)所有与第三方合作研发、投资等类型项目,必须做好效益评估工作并以合同方式确定合作模式,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和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资金审批
第十三条 重大研发机构每年初将经过其最高决策机构审议批准的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专项资金绩效,当年工作计划、考核目标、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等报所在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并报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经批准后由重大研发机构所在区财政下拨。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上不能突破预算资金额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因外部因素变化确需调整时,按预算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价,形成验收意见报告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重大研发机构对项目运营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负完全责任。珠海市科工信局、珠海市财政局、重大研发机构所在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有权对项目及资金进行阶段检查。
第十八条 重大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并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评价结果作为第二年资金拨付方向和数量、以及日后年度专项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珠海市、区科技与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重大研发机构所在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是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负责落实项目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重大研发机构应不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检查、分析,按年度编报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送珠海市、区科技与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如审计表明重大研发机构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未能符合年初制订的目标或存在重大问题,市科技与财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重大研发机构进行整改,缓拨或减拨下年度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力等因素,项目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计划进度和指标,致使项目因故需要变更、撤销和终止的,重大研发机构必须书面提出,经珠海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重大研发机构需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市、区财政部门有权提出整改,直至停拨所有未拨款项,并追回已拨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