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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公共服务
省级
实施主体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高新区,金湾区,经开区,万山区,保税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2030年12月31日
发文字号 粤府〔2026〕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业经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6日

 

附件: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附件: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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