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各有关单位 | ||
政策依据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横琴 |
有效期至 | 2027年12月31日 |
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2025年8月29日
第1/2025号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部署,提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对外水路运输能力,完善和丰富水上公共交通网络建设,增强水路运输对合作区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结合合作区水路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营水路客运业务和航运物流业务的企业。
申请本办法补贴或奖励的经营水路客运业务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备运输经营资质的船运企业,且经营合作区往返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其他城市(含珠海市各海岛)固定水路客运公共服务班轮航线和合作区相关水上观光游航线,或者经营合作区客运码头且提供公共运输服务。
申请本办法补贴或奖励的经营航运物流业务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从事水上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城际水路客运航线,是指合作区往返大湾区其他城市(不含珠海市各海岛)的固定水路客运公共服务班轮航线;
(二)海岛客运航线,是指合作区往返珠海市各海岛的固定水路客运公共服务班轮航线;
(三)环线水上观光游航线,是指始发地和到达地为合作区同一码头,以旅游观光性质为主的水上客运航线;
(四)合作区文旅景点,是指经认定的国家3A级及以上的旅游景区、国家级或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认定的旅游度假区;
(五)自有运力,是指经营人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人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一的船舶;
(六)新增航线,是指本办法实施后首次开通的航线,船运企业增加现已开通航线的航次不包含在内;
(七)日常运营航线,是指在全年均按照固定的航班时刻表进行运营的水路客运航线;
(八)周末城际专航,是指专门为满足周末期间合作区往返大湾区其他城市的旅客出行需求而开设的特定航班;
(九)实质性运营,是指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
第四条 鼓励新增大湾区城际水路客运航线
支持船运企业新增合作区往返大湾区其他城市的航班,对船运企业新增的大湾区其他城市往返合作区航线分类给予补贴。补贴的新增城际水路客运航线包括日常运营航线、周末城际专航两种类型:
(一)日常运营航线补贴标准。单程运距在三十海里(含)以上,六十海里以内的,首年度补贴六千元每航次(往返算一个航次,下同),第二年度补贴五千元每航次,第三年度补贴四千元每航次。单程运距在六十海里(含)以上的,首年度补贴九千元每航次,第二年度补贴七千五百元每航次,第三年度补贴六千元每航次。
(二)周末城际专航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单程运距和载客定额客位情况综合叠加计算。单程运距补贴标准参照日常运营航线补贴标准执行。载客定额客位补贴标准为:载客定额在九十客位(含)以上,两百五十客位以内的,首年度两千元每航次,第二年度一千五百元每航次,第三年度一千元每航次。载客定额在两百五十客位(含)以上,首年度三千元每航次,第二年度两千元每航次,第三年度一千元每航次。国家法定节假日范围内的周末及关联补班的周末不纳入补贴范畴。
日常运营航线和周末城际专航同一航线补贴不能叠加享受。
第五条 鼓励运营海岛水路客运航线
鼓励船运企业运营合作区往返珠海市各海岛的航班,对船运企业运营的珠海市各海岛来合作区单向航线分类给予补贴:
(一)淡季(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固定航班补贴标准为:单程运距十五海里(含)以下的按两千五百元每航次标准补贴。单程运距十五海里以上,三十海里(含)以下的按三千元每航次标准补贴。对于中途挂靠一个或者多个港口的航线,航线里程按照始发港认定。
(二)旺季(5月1日至10月31日)固定航班补贴标准为:各等级航线按照淡季补贴标准的百分之三十进行补贴。
来合作区单向航线月平均客座率低于百分之四十五时,可以申请本项补贴。
第六条 鼓励运营环线水上观光游航线
鼓励船运企业运营以横琴码头为出发地和目的地的环横琴岛水上观光游航线、澳门水上观光游航线、港珠澳大桥水上观光游航线,对船运企业经营的合作区环线水上观光游航线给予补贴和奖励。
(一)基础补贴。载客定额在五十客位(含)以上、一百客位以内的,按每航次五百元补贴。载客定额在一百客位(含)以上、两百客位以内的,按每航次一千元补贴。载客定额在两百客位(含)以上的,按每航次一千五百元补贴。
(二)运营奖励。支持船运企业高水平运营环线水上观光游航线,对于单次核算客座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航线航班给予奖励。载客定额在五十客位(含)以上,一百客位以内的,按每航次两千元奖励。载客定额在一百客位(含)以上,两百客位以内的,按每航次三千元奖励。载客定额在两百客位(含)以上的,按每航次四千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实施“水运+文旅”套票优惠
鼓励船运企业与合作区文旅景点联合实施“水运+文旅”套票优惠,对合作推行套票优惠的船运企业给予奖励。
对年度销售套票累计一万(含)至两万人次部分,每人次按套票中优惠后的船票价格的百分之三十奖励;年度销售套票累计人数两万(含)至三万人次部分,每人次按套票中优惠后的船票价格的百分之四十奖励;年度销售套票累计人数三万(含)人次以上部分,每人次按套票中优惠后的船票价格的百分之五十奖励。每家船运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两百万元,本条措施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四百万元。
此项奖励由船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申报要求向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申请。通过审核的,奖励资金发放至船运企业统筹分配。退票不纳入奖励统计范畴。
第八条 鼓励企业发展新能源客运船舶
鼓励船运企业提升合作区水路客运船舶绿色低碳发展。对在横琴运营的从事水路客运航线或者水上观光游航线的经营性客运船舶为新能源船舶、电动船舶的,按每客位一千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水路客运票价补贴
鼓励船运企业实施船票优惠方案,吸引旅客乘坐客船从大湾区其他城市及珠海市各海岛来合作区,所有乘客按现行全票九折优惠,不限次数。
第十条 航运物流企业货物周转量奖励
航运物流企业每年度完成货物周转量十亿吨公里的奖励二十万元,增量部分按每一亿吨公里奖励两万元。本条措施合作区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六百万元。
企业年度货物周转量总和仅为企业自有运力载重吨总和。融资租赁船舶可以纳入自有运力统计。融资租赁船舶出租人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流程
本办法补贴(奖励)资金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请。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每年安排集中受理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请通知为准),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申请书并上传附件材料。
(二)受理。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准予受理。
(三)审核。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四)资金审定。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补贴或者奖励发放方案。
(五)公示。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将拟奖补名单和金额在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说明
本办法采取事后补贴方式,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审核确认,除特别规定外,原则上当年度的补贴于次年支付。
在同一时间内、就同一航线,船运企业已经向粤港澳大湾区内其他城市的主管部门申请过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内容相同的财政奖补的,不得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扶持。
除另有规定外,申请单位在享受本办法奖补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但由合作区财政承担或者配套的除外。
第十三条 资金监督
申请单位应当保证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对申请主体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申请主体不得再次申请本办法扶持;对已收到的奖补资金,应当全部退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申请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合作区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船运企业必须保证航班正常营运,不得无故停航。因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确须停航的,应当及时向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报备。
第十四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可申请2025年的扶持。
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