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保税区,万山区,经开区,金湾区,高栏港 |
有效期至 | 2028年10月30日 | ||
发文字号 | 珠海发〔2025〕200号 |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激活“蓝色动力”,促进海洋创新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组织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海洋发展局反映。
珠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5年9月19日
珠海市激活“蓝色动力”,促进海洋创新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3”思路举措,培育发展海洋领域新质生产力,促进海洋创新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我市加快建设区域性海洋中心城市,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蓝色动力”十条措施。
一、支持海洋技术升级改造,助力蓝色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和鼓励海洋领域工业企业开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改造,将符合我市现行技术改造政策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纳入支持范围,经评审遴选且达到奖补标准的项目,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获财政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
二、支持企业“上岛下海”,扩大海洋应用场景。鼓励科技企业、研究机构和高校院所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上岛下海”,支持举行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发布会,扩大海洋应用场景。定期收集、编制和发布海洋新型应用场景清单,开展海洋新场景试点应用,为陆海融合新技术新产品提供真实应用测试空间,打造海洋牧场应用场景创新试验区。支持创新机构和团队参与我市海洋创新应用场景设计和建设,创新开放相关场景资源,强化应用场景供需对接,优先推荐具有创新示范效应的“上岛下海”项目开展试点化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技创新局、市海洋发展局)
三、支持海洋领域关键技术攻关。鼓励我市海洋领域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围绕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新能源、深海探测等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积极争取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按相关政策要求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四、开展涉海企业出题,海洋科创主体答题行动。推动政产学研融合创新,支持成立大湾区海洋能源创新联合体等海洋科教共同体,收集遴选本地海洋领域重大技术和政策需求,推动海洋产业服务和技术供需对接,组织开展海洋产业重大技术攻关和政策发展研究。(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高校院所与涉海企业构建合伙人关系。鼓励高校院所与涉海企业构建合伙人关系,营造产学研紧密合作良性生态,对于我市海洋产学研合作整体表现出色的海洋合伙人关系,经评审认定科研单位为优秀海洋合伙人。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对我市涉海产业有突出贡献者,依法评定给予表彰。(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
六、引进科研院所,加强蓝色人才集聚。对符合我市海洋产业方向的科研院所落地我市,根据合作共建协议给予事后补助,配套科研条件基础设施,落实必要的办公及科研场所。在市级人才项目中对海洋产业人才重点支持,促进蓝色人才集聚,优先支持海洋产业用人主体经珠海渠道申报国家和省级重大人才工程,市级人才工程相关项目对海洋产业人才单列赛道,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海洋发展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七、打造“一站式”特色型国家海洋综合试验场。推动本地高校院所联合试验企业深化海洋电子信息、海洋新能源、海工装备、深海探测等海洋技术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先保障国家海洋综合试验场海域、空域测试需求,对在国家海洋综合试验场测试单位提供“一站式”试验服务。探索建立保费补贴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对在国家海洋综合试验场(珠海)开展试验的企业开发研发费用损失、知识产权、数字资产等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科技创新局)
八、支持海洋专精特新产业园建设,打造涉海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在我市现有5.0产业新空间中,支持省市共建海洋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一批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专业园、园中园,加快形成优势产业创新基地,强化产业聚集效应,纳入我市5.0产业新空间园区优惠租金范围,进驻企业享受产业上下游推荐合作、投融资介绍服务,实现拎包入住。(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投资服务署、市国资委)
九、创新海洋金融服务机制,打造蓝色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平台登记备案,规范海洋牧场养殖,增强海洋养殖平台融资、抗风险能力。支持涉海“白名单”企业纳入我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为海洋领域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流程融资保障。鼓励金融机构成立海洋支行。支持银行机构对涉海产业园区开展“整园授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珠海监管分局)
十、加大“标准海”供应,强化用海服务保障。优先保障海洋经济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用海需求。切实优化用海审批流程,推动“标准海”建设,用海审批同步核发海域使用不动产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对符合现代海洋牧场及重点海洋项目规划,连片聚集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可“打捆”开展环评,通过统一区域论证范围内的单个用海项目,不再重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实现“拿海即开工”。(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本措施由市海洋发展局牵头,会同各责任单位负责具体条款解释。本措施自2025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支持项目需符合的具体条件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
本措施与本市其他文件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由单位自主选择申报。本措施所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最终奖补金额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措施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有调整的,适用调整后的有关政策及规定。鼓励各区政府(管委会)出台协同配套政策,奖补资金由各区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