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各区(功能区)、鹤洲新区(筹): | ||
政策依据 | 根据《“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促进珠海市直播电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珠海市,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 |
有效期至 | 2028年01月10日 |
各区(功能区)、鹤洲新区(筹):
为推动我市电子商务规模化、集群化、规范化发展,打造一批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和直播电子商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和直播电子商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珠海市商务局
2023年1月11日
(联系人:周江南,0756-2605642)
珠海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和直播电子商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子商务规模化、集群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促进珠海市直播电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电子商务产业园(以下简称电商产业园)是指以发展电子商务为主导,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营销、运营、软件服务、培训、物流、金融支付、融资孵化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企业),能够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体系和示范引领效应的区域。
第三条 珠海市直播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直播电商产业园),是指以发展直播电子商务为主导,聚集一定数量直播电子商务产业链企业(直播平台、MCN机构、数据营销、培训孵化、直播销售等企业),能够为企业提供直播间、选品中心等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体系和示范引领效应的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所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五条 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电商/直播电商产业园的建设发展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市级电商/直播电商产业园的认定工作,对条件成熟的园区推荐申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各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商/直播电商产业园的培育建设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经营主体明确。园区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经营管理机构是在珠海市(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内工商注册,有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园区配备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或委托成熟专业的运营服务团队负责园区运营建设等工作,能定期向政府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资料。
规划科学合理。园区符合珠海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合理的建设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准确,产业布局合理。
(三)基础设施健全。园区建有与业务发展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具备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公共配套服务。
(四)依法依规经营。园区经营管理机构及入驻企业在申请认定前3年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无安全生产事故,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电商产业园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认定前,园区已实际运营半年以上,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二)园区企业入驻面积超过50%,电子商务企业及其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电子商务企业数量占园区总企业数量不低于50%。
(三)申请认定前一年度,园区内已纳入我市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年销售额和年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合计达到10亿元(含)以上。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直播电商产业园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认定前,园区已实际运营半年以上,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
(二)园区内直播电子商务产业链企业不少于20家(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
(三)园区内电商直播间数量不少于20间,配套的选品、品牌展示中心面积合计不低于1500平方米。
第九条 对同时满足上述两种园区认定条件的,可同时申请认定两种园区。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十条 认定流程
产业园认定每年申报一次,由园区经营管理机构申报,区商务部门负责预审和推荐,市商务局负责评审和认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通知。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二)申报。各申报主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上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三)推荐。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认真查验相关材料,视情况现场核实,初审符合要求后加具推荐意见上报市商务局。
(四)审核。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拟定产业园名单。
(五)公示。对拟认定的产业园名单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在公示期间产生异议的,必要时由市商务局组织进行调查复审,对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六)认定。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园区,认定为珠海市电商/直播电商产业园。
(七)复核。珠海市电商/直播电商产业园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需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未达标的,取消对应产业园称号。
第十一条 园区申报主体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产业园申报表(附件1,需由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推荐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三)园区相关情况报告,包括园区基本情况介绍、软硬件设施情况、公共服务体系情况、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并附上产业园建筑面积有关证明材料;
(四)园区经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信用报告等;
(五)园区入驻的企业名录(附件3)。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信用报告、入驻合同(含租售面积)、电商交易额证明材料。
(六)根据认定条件提供对应证明材料。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产业园经营管理机构及产业园内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第十三条 已获认定的珠海市电商/直播电商产业园,如有下列情况的,撤销产业园称号并予以公告,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认定的申请:
1.产业园经营管理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2.产业园经营管理机构受到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3.产业园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四条 产业园应建立业务统计监测体系,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相关数据和业务发展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本认定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