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执委会各工作机构 | ||
政策依据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函〔2023〕196号)等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横琴 |
有效期至 | 2029年12月31日 |
执委会各工作机构: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扶持办法》已经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金融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
2025年8月20日
第1/2025号金融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函〔2023〕196号)等文件要求,发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作为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新平台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合作区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运营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
(二)澳资企业,是指在合作区成立的法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投资人应当为澳门居民或者在澳门依法设立且从事经营不少于两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澳门居民和澳门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但不含股权代持。
(三)与合作区中小微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是指在澳门依法设立,依法缴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得补充税、营业税)或者依法免税的法人且同时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合作区中小微企业直接持股该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该公司直接持股合作区中小微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不含股权代持;
2.该公司与合作区中小微企业(两家公司员工应至少有百分之八十不相同)同属于一个集团,且该集团对两家公司持股比例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但不含股权代持。
(四)不良资产,是指依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商业银行将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五)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除特别说明外,均为人民币。
第三条
适用对象和条件
适用本办法的中小微企业及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须满足以下相应的条件:
(一)中小微企业包括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划分标准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合作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并且实质性运营;
2.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淘汰”类产业范畴;
3.不属于金融或者房地产行业、地方金融组织或者政府融资平台;
4.合规经营且申报截止日前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
(二)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银行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保险机构须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须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须被纳入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监管企业名单;
2.在合作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并且实质性运营,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不受本条件限制;
3.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开展贷款、借款履约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
4.合规经营且申报时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
(三)澳门银行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澳门金融管理局批准设立;
2.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开展贷款、融资租赁业务。
(四)申请贷款贴息、借款履约保证保险费补贴、融资担保费补贴、融资租赁补贴或商业保理补贴的中小微企业,在所申报年度(下同)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
(五)相关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不能获得风险补偿:
1.银行机构在申请风险补偿的上一年度末不良率超过百分之三(不含,下同);
2.小额贷款公司在申请风险补偿的上一年度分类监管评级在A级以下;
3.保险机构在申请风险补偿的上一年度末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以下;
4.融资担保公司在申请风险补偿的上一年度代偿率超过百分之三。
(六)获得扶持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其融入资金应当用于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业务。
第四条
扶持方式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贷款、借款履约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保险费补贴、融资担保费补贴、融资租赁补贴、商业保理补贴。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开展贷款、借款履约保证保险、融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第五条
贷款贴息
对合作区中小微企业获得合作区银行机构、澳门银行机构或者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进行贴息:
(一)对获得合作区银行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百分之五十予以贴息,若贷款利率(以贷款合同载明为准,下同)低于LPR的,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的百分之五十予以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六十万元。
(二)对获得澳门银行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按贷款利息的百分之五十予以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六十万元。
(三)对获得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按年度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五且不超过企业贷款年化利率予以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贷款年化利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保险费补贴
对合作区中小微企业获得合作区保险机构提供的借款履约保证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以及获得出口信用保险专营公司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进行补贴。
(一)对投保借款履约保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按保险费(以保单载明为准,下同)的百分之五十予以补贴,分年度安排。单个企业年度借款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费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二)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包括为与合作区中小微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投保)的中小微企业,按保险费的百分之四十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七条
融资担保费补贴
对合作区中小微企业获得合作区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进行担保费补贴,按担保费(以融资担保合同载明为准)的百分之五十予以补贴,分年度安排。单个企业年度担保费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第八条
融资租赁补贴
对合作区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合作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澳门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进行补贴,按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百分之五予以补贴,分年度安排,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融资成本。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九条
商业保理补贴
对合作区中小微企业基于其应收账款转让获得合作区商业保理公司的融资进行补贴,按实际保理融资额的百分之二予以补贴,分年度安排,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融资成本。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第十条
适用更高贴息、费用补贴标准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小微企业可适用更高贴息及费用补贴标准。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小微企业,其贷款贴息、保险费补贴、融资担保费补贴、融资租赁补贴、商业保理补贴比例,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执行;单个中小微企业年度贴息或费用补贴资金上限分别为银行机构贷款贴息一百二十万元(最高不超过,下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贴息五十万元、借款履约保证保险费补贴五十万元、出口信用保险费补贴一百二十万元、融资担保费补贴五十万元、融资租赁补贴一百二十万元、商业保理补贴五十万元:
1.属于澳资企业;
2.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改地区〔2023〕302号)的企业;
4.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机构融资(不含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企业;
5.经认定的合作区上市后备企业。
(二)对首次获得合作区银行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其贴息比例和资金上限按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条第一款所列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执行。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
对合作区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向合作区中小微企业开展贷款、借款履约保证保险、融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一)对合作区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险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履约保证保险以及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形成不良资产额、保险赔付额或者融资担保代偿额(仅对贷款本金部分,下同)的百分之五十予以风险补偿,单笔融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六百万元。涉及同一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风险补偿累计不超过六百万元。若同一笔融资有多方机构参与风险分担的,在上述风险补偿限额内按各自损失所占比例予以补偿。
(二)合作区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支持的中小微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形成不良资产额、保险赔付额或者融资担保代偿额的百分之六十予以风险补偿,单笔融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七百二十万元,涉及同一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风险补偿累计不超过七百二十万元:
1.属于澳资企业;
2.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改地区〔2023〕302号)的企业;
4.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机构融资(不含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企业;
5.经认定的合作区上市后备企业;
6.首次获得银行机构贷款。
(三)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单个银行机构可获得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五百万元,单个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可获得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一千万元。
第十二条
资金安排
本办法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每年在预算中安排贴息、费用补贴、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各类贴息、费用补贴资金年度规模不超过五千万元;风险补偿资金年度总规模不超过一亿元,其中涉及中型企业融资的风险补偿资金年度规模不超过五千万元。
第十三条
申报审核流程
各类贴息、费用补贴为事后补助。
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对申报主体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等融资成本进行补贴。其中贷款贴息以利息支付凭证为依据;出口信用保险费补贴以保费支付凭证为依据;履约保证保险、融资担保费补贴及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补贴以融资期限分摊的月度费用支付凭证为依据。申请主体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对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风险补偿申报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常年受理,根据申报主体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予以补偿,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用完即止。相关贷款应在发放后三个月内向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备案,未备案的项目不得申请风险补偿。同一笔贷款项目,若涉及到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中的多方,经相关方协商后可由指定的一方备案。如该笔不良资产属于保险机构履约保证保险或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需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按合同完成对该笔不良资产的保险赔付和融资担保代偿。
各类贴息、费用补贴和风险补偿申报流程如下:
(一)系统申报。各类贴息、费用补贴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申报系统填写申报书并上传附件材料。风险补偿申报主体在已备案贷款项目形成不良资产后,登录申报系统填写申报书并上传附件材料。
(二)受理。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申报主体须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主体是否符合实质性运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改地区〔2023〕302号)的要求。
(四)资金审定。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审定相关项目及相应资金给付清单。
(五)公示。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将拟给予扶持的企业、机构的名单和金额在合作区官方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在申请风险补偿时,须提供风险补偿申请报告及贷(保)后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若相关机构未对贷款企业贷款资金使用进行必要审查及监管,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将不给予风险补偿。
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获得风险补偿后,应当加大对贷款企业的追偿力度,持续跟踪检查,每季度提交逾期贷款追偿进度情况报告,并全额承担利息损失、追偿费用。对于经催收后收回的资金,应当按合作区实际承担的损失比例退还,直至该笔补偿资金的最终损失核销为止。
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在完成追讨、清收或仲裁、诉讼等相关法律手段及程序后,仍无法清偿收回债权的,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有关规定进行损失核销(损失计算不含逾期而产生的滞纳金、复利、罚息)。核销逾期贷款、赔款、代偿损失前十个工作日应就最终资产处置、追偿所得及损失确认等情况书面报告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根据书面报告确认坏账损失。
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对中小微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贴息和补贴,对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对已收到扶持资金的将要求退还已取得的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适用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报主体在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政策扶持和优惠。
申报主体同时适用本办法及合作区其他同类型扶持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报。
如遇本办法提及相关政策、分类、目录等调整,则按最新标准执行。
2022年1月1日以来符合政策规定的存续贷款、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及已完成风险补偿备案的业务,适用本办法执行。
符合《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参照适用本办法,结合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实际认定实质性运营,并进行申报审核。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之后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可按照后续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