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5-08-21 16:44:41浏览次数:403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 层级:区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为保持普惠性政策的延续性,加大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经充分研究论证,合作区金融发展局结合合作区最新实际情况,修订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扶持办法》(第1/2025号执行委员会金融发展局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扶持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一、《扶持办法》的修订背景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扶持办法》(第02/2022号执行委员会金融发展局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原《扶持办法》)于2022年9月15日发布,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扶持办法》实施两年多以来,有效降低合作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并在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上起到积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做好普惠金融有关精神,保持普惠性政策的延续性,在总结原《扶持办法》实施经验基础上,进行符合合作区最新实际情况的修订。
二、《扶持办法》的主要内容
《扶持办法》共十七条。分别是第一条制定目的、第二条定义、第三条适用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扶持方式、第五条至第十一条为各项扶持条款的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资金安排、第十三条申报审核流程、第十四条监督管理、第十五条适用原则、第十六条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出口信用保险费补贴方面对澳门的支持
为贯彻落实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覆盖面,支持澳门外贸企业进一步开拓多元化市场,《扶持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包括为与合作区中小微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投保)的中小微企业,按保险费的40%予以补贴。
(二)修订部分扶持的补贴限额
结合前期实施情况,将单个中小微企业年度银行机构贷款贴息金额上限调高至60万元,将单个中小微企业年度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补贴金额上限、年度融资租赁补贴金额上限修订为100万元。
(三)调整适用更高补贴标准的情形
调整适用更高补贴标准的重点扶持类企业,《扶持办法》第十条规定:“1.属于澳资企业;2.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3.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改地区〔2023〕302号)的企业;4.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机构融资(不含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企业;5.经认定的合作区上市后备企业”可适用更高贴息及费用补贴标准。
(四)明确适用原则
明确新旧政策之间的衔接问题。2025年1月1日之后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可按照后续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申请。2022年1月1日以来符合政策规定的存续贷款、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及已完成风险补偿备案的业务,适用本办法执行。
三、关于《扶持办法》的申报
(一)各类贴息和费用补贴申报
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将每年组织一次贴息和费用补贴的申报。各类贴息和费用补贴属于事后补贴,即对申报主体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等成本、费用进行补贴。
(二)融资风险补偿备案及申报
办法有效期内常年受理。符合《扶持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合作区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须在相关贷款发放后三个月内向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完成备案,未备案的项目不得申请风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