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金湾区(高栏港) |
| 有效期至 | 2026年11月20日 | ||
| 发文字号 | 珠金宣〔2023〕30号 |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现将《金湾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委宣传部反映。
中共珠海市金湾区委宣传部
珠海市金湾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21日
金湾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加快建设文化强区,进一步深化金湾区文化体制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湾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部门或区财政预算安排、区委宣传部统筹分配,专项用于促进我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正、择优扶强、绩效导向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四条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设立金湾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委会及办公室)。专项资金管委会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联和有关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
第二章 扶持、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扶持资金和奖励资金。用于扶持、奖励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前景的优秀文艺精品、文化项目和文化产业,本办法所指文化类产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86-88项。
(一)扶持资金
1.扶持图书、电影(含微电影)、电视剧、纪录片、舞台艺术、动画片、歌曲、广播剧等社会影响大的文化艺术门类(以下简称八类作品)创作生产。创作扶持资金用于八类作品以及中央、省、市、区部署的重要文艺作品文本的编撰、创作、采访、研讨、修改和提高;生产扶持资金用于八类作品以及中央、省、市、区部署的重要文艺作品的出版、拍摄、制作、播放、排演和推广。具体扶持金额视当年奖励资金发放情况由专项资金管委会及办公室确定。
2.扶持“文化+”新业态发展。对能丰富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城市品位,能形成具有长效社会影响力文化IP的重大项目、数字艺术、网络视听、知识产权出版物(小说、漫画、NFT等)、公共文化服务平台、文化艺术名家工作室、众创空间等,以及“演艺+”“艺术+”“音乐+”等文化艺术含量较高的创新空间,按项目自有资金情况、效益情况等决定扶持比例(每个项目扶持比例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总投入金额的50%,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扶持项目数量每年不超过3个,择优扶持。
3.扶持文化产业发展。扶持有利于本区文化产业发展的技术研发、公共服务、金融服务、版权保护、人才培养等平台建设;扶持数字内容、演艺、出版、发行、版权、印刷、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产品制造等文化产业;扶持文化企业优质产业项目、文化产业园区提质增效重点项目;扶持印刷企业、出版发行等单位转型升级项目。对于符合《珠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内外经贸发展暂行办法》《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扶持奖励条件的企业、项目,可自行申报相关资金。
4.扶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对积极普及推广优秀传统文化,以此开展相关活动、开发相关产品,对已评定或计划申报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挖掘、保护、传承和利用,按项目自有资金情况、效益情况等决定扶持比例(每个项目扶持比例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总投入金额的50%,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扶持项目数量每年不超过3个,择优扶持。
(二)奖励资金
1.奖励在国家级、省级、市级评奖中获得重要奖项的项目和在全国、全省、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文艺作品,奖励对象为所有本区作者(户籍地或工作地在金湾)创作内容与金湾相关或版权归本区有关机构所有的文艺作品。文艺精品奖励根据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奖项级别、规模大小、影响程度等确定奖励额度。其中,奖励等级分为A、B、C三大类,具体奖励范围和标准见附件1。
2.奖励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富有经营特色,兼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特色书店。符合《珠海市实体书店扶持办法(修订)》扶持条件的书店,可自行申报相关资金。
3.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骨干文化企业。符合《珠海市文化产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奖励条件的项目,具体奖励范围和标准见附件2,可自行申报相应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 同一单位、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扶持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本区其他政策文件规定同类扶持奖励条件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扶持奖励,同一个项目在一个申报年限内只能申报一次。文艺作品按本办法申报奖励资金,如同一作品在创作生产阶段已获扶持资金,则奖励资金发放需扣除已予以扶持的金额。获得扶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励扶持单位承担。
第七条 资金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两次,由专项资金管委会及办公室发布申报指南,启动申报工作,申请截止时间以申报指南为准。
第八条 申报评审遵循以下方式进行:
(一)初审。各申报主体在申报指南发布后将项目申报材料上报专项资金管委会及办公室进行初审。
(二)评估。专项资金管委会及办公室向相关部门书面征求申报主体违法违规方面意见,并组织召开评审会,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估,形成评审意见。
(三)审定。通过评审的项目由专项资金管委会及办公室行文报区委宣传部按规定提请部务会研究审定。
(四)公示。通过审定的项目在区政府官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专项资金管委会及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同时需提供明确的异议理由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否则视为异议不成立。被提出异议的申报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异议进行申辩或发表意见。专项小组办公室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以扶持:
(一)已经列入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或奖励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申报项目具有知识产权争议;
(五)申报项目处于诉讼期内;
(六)申报单位考核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保护事故。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各项支出必须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科学合理、准确真实编制项目预算和项目申请书;
(二)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对项目进行实施;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区委宣传部应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绩效监控,并负责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每年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区财政局,并抄送区纪委监委。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使用效益等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委会及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如有效期间相关法律、政策变化,将视情予以修订。
附件:1.文艺精品奖励标准
2.文化产业奖励名录
3.珠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4.珠海市实体书店扶持办法(修订)